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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5 生效日期: 2006-06-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浙交[2006]210号
为健全完善省交通厅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浙江省交通厅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交通局(委)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具体办法。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浙江省交通厅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省交通厅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是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   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责任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查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厅重大事项的决策。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省交通发展中长期规划、五年规划、年度执行计划;
  (二)全省交通建设和管理的重大政策、交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行政规章草案;
  (三)重大交通建设项目业主招标、招商的方案;
  (四)对全省或部分区域有重大影响的交通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全省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及行政措施;
  (六)其他需要进入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上级文件内容和执行方法已经明确的重大事项,从其规定。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二)坚持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三)坚持民主决策。切实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高效决策。凡列入需要决策的事项,必须明确办理部门、单位和时限。有两个以上办理部门和单位的,要指定其中的一个为主办理,防止扯皮和拖拉。
  (五)坚持公开决策。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决策的内容应通过省交通厅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省交通厅领导、厅机关处室和厅管厅属单位提出,经省交通厅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厅长同意。


    第八条   决策事项的承办。
  (一)由省交通厅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准备工作由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厅机关职能部门或者由厅领导指定的部门承办;
  (二)由厅机关处室和厅管厅属单位提出的决策事项,准备工作由提出单位承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出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决策事项的初步意见。初步意见包括决策事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达到的主要目的、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承办部门和单位协商未果的,由分管厅领导进行协商。未经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决策。
  (三)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征求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向社会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论证评估。关系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交通政策和行政措施,承办部门和单位可以组织、委托咨询、研究机构或者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评估。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必要时应进行合法性论证;涉及政府投资性建设的应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论证。应论证评估而未经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决策。
  (五)确定方案。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听取意见、论证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吸收合理意见,形成决策方案。决策方案应当附有说明,说明一般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专家或者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对专家、单位、论证评估意见的处理情况;决策实施后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重大问题应有比较方案。


    关联法规    

    第十条   重大事项方案形成后,承办部门和单位向分管厅领导汇报同意后送厅办公室列入议题,提请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列入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和单位事先须做好充分准备,形成比较完整成熟的相关材料,于会前5个工作日提交厅办公室。相关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同第九条第五款;科学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
  (二)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由厅办公室通知参加会议的厅领导和有关人员,并将材料提前2个工作日提供给与会人员。
  (三)参加人员。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厅领导到会,其中分管厅领导必须到会。与议题有关的处室和厅管厅属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充分讨论。会议先由承办部门和单位汇报,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领导可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五)作出决定。在充分讨论听取意见后,厅长办公会议作出最后决定。决定的内容写入会议纪要。
  (六)运行实施。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的重大事项,按照事权需要上报的,由承办部门和单位按照厅的公文处理程序办理;可以直接实施的,由相关的职能部门或者厅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部门办理。对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五章 决策保障

    第十一条   加强调查研究,省交通厅领导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完善制度建设,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法制保障。


    第十三条   建立省交通厅决策咨询专家库,密切联系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充分发挥咨询、研究机构的作用,形成完善的决策咨询系统。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评价制度,定期对重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如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发挥交通系统信息网络作用,建立畅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省的交通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十六条   省交通厅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交通部报告,向省人大、省政协的专门委员会、省有关部门通报,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省交通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厅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落到实处。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停止执行或者改变决策内容。省交通厅办公室负责各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八条   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程序决策、擅自停止执行或者改变决策内容、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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