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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牡丹江市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7 生效日期: 2005-07-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牡政办发〔200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的《牡丹江市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 (2004 一 2010年)》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牡丹江市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 (2004一2010年)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黑龙江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 (2004 一 2010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18号)的要求,根据我市地方病的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情况
  地方病是指在一定地区内发生的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自然疫源性疾病和与不利于人们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疾病的总称。我市曾经是黑龙江省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地区之一,各地均有地方病的发生,主要有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克山病、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和布鲁氏菌病。地方病的流行不仅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严重制约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几十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广大地方病防治工作者的艰苦努力,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通过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2000年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阶段性目标,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 99% ;大骨节病、克山病达到国家规定的稳定控制标准。 但是由于受自然、社会以及经济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形势仍然非常严峻。截至 2004年年底,全市有氟斑牙患者40人、潜在型克山病患者20人、慢型克山病患者21人,还有3700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人口需要改水。2004年,全市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新发病例280例,发病人数高于历史同期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 “ 政府领导、齐抓共管,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 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加快消除地方病进程。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地方病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2、预防为主、科学防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并消除各种致病因素;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让群众了解地方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逐步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主动地参与防治工作;加强地方病防治应用性科学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防治水平。
  3、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地方病流行特点和分布情况以及病区自然、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将对群众危害比较大、防治效果比较好的地方病作为防治重点,因地制宜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
  4、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进一步摸清本地区地方病流行情况,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采取 “ 先重病区后轻病区,先人群密度大病区后人群密度小病区 ” 的做法,统筹考虑,分阶段安排和实施综合防治项目。

  三、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到 2010年,全市碘缺乏病、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发病水平显著降低;布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克山病的防治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
  (二)具体目标。
  1、碘缺乏病。
  到 2010年,8至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大于100微克/升,8至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控制在5%以下,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2、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
  (1)到2010年,全市90%的病区村完成改水任务,改水工程全部配套使用,水质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到2010年,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3、大骨节病。
  到 2010年,全市大骨节病重病区村7至12岁儿童大骨节病X线骨端检出率控制在3%以下。
  4、布病。
  (1)到2007年,布病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
  (2)到2010年,布病疫区达到基本控制标准;布病疫区居民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四、预防控制措施
  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和加大干预力度是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基础。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地方病病种和防治工作所处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地实施切实有效的干预措施 ,消除地方病的危害。
  (一) 布病。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布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疫情;对布病爆发点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治疗;各县(市)、区要将布病列为重点防治的传染病, 做好易感人群的监测、防护工作 ,及时发现并治疗新发布病病例;对布病患者进行全程治疗,急性期要用强力霉素、利福平等抗生素及时按疗程给予规范治疗;慢性病人除抗菌素外,要配合中药及其它疗法进行治疗,以便减少和防止并发症、后遗症的发生。各级畜牧部门要继续实行对易感动物的免疫、检疫工作, 坚决淘杀布鲁氏杆菌感染的牲畜;要严防外源性传染源的侵入, 防止传染源的扩散和蔓延。
  (二)碘缺乏病。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大对碘盐生产、销售环节质量控制力度,协助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碘缺乏病病情监测,巩固防治成果,建立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 对巨块型地方性甲状腺肿的患者,要通过外科手术切除肿块等方法治疗;对严重缺碘的孕产妇等特需人群,要在医生指导下,采取在一定时期内酌情服用碘制剂补碘的方法防治;对严重缺碘导致的地方性克汀病患者,要用药物进行替代治疗并进行生活、劳动功能训练。
  (三)地方性氟中毒。
  各级卫生、水务等有关部门要落实以改水降氟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大氟中毒病区的改水降氟力度。加强地方性氟中毒病情监测、改水工程的水氟动态监测。已控制的地区,要加强水质监测和对防治措施的监督,掌握改水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处理。对氟骨症患者,以药物缓解临床症状为主,也可试用抗氧化剂或中草(成)药治疗。
  (四)大骨节病。
  大骨节病病区要因地制宜地落实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改种蔬菜或其它经济作物、换粮 (从非病区购进粮食替代病区产粮)、补硒等综合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大骨节病的发生。 卫生部门要继续做好大骨节病区的病情监测工作;对大骨节病患者,采取以对症药物(包括中药)缓解临床症状为主进行治疗,对一些具备适应症的患者可进行手术治疗。
  (五)克山病。
  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克山病疫情报告和病情监测工作。对急型克山病患者,要以抗心源性休克、抗心律紊乱及急性心力衰竭为主,积极进行抢救;对在相对稳定期内的慢性克山病患者,要用抗心衰药维持治疗,并加强心脏功能状况的监测; 要定期培训基层克山病防治专业人员,使其掌握克山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及时发现并治疗新发克山病病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研究制定有效的地方病防治工作政策和措施,广泛筹集并统筹安排防治工作所需资源,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地方病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要及时制订防治工作策略和规划,组织开展防治、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卫生、水务部门的建议,在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地区安排改水工程;加大对碘盐加工、销售网络建设和质量监管,提高合格碘盐的普及率。
  财政部门要把地方病防治经费统筹在财政预算编制中给予考虑,切实保证落实地方病防治所需经费,并根据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和财政状况,逐步加大资金安排。
  水务部门要将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并加强改水工程建设和日常管理,保证改水工程能够长期持久地使用。
  教育、广电、残联等部门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做好特需人群补碘的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负责对碘盐加工、储存、流通、运输、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三)强化法制,严格管理。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黑龙江省 “ 十五 ” 期间牲畜布鲁氏菌病防治规划》、《牡丹江市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使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四)拓宽投资渠道,落实防治经费。
  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经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和本部门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必要的防治工作资金。要采取 “ 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 ” 的办法,充分利用水利、退耕还林、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综合发挥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效益。要将碘缺乏病、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布病等地方病的贫困地区作为重点,实施由政府、社会和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干预措施,集中力量消除我市贫困重病区地方病的危害。
  (五)加强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
  各地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优势,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健康教育活动,使病区群众普遍掌握地方病防治知识,增强防病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改变不利于健康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
  (六)加强机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各县(市)、区政府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要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改革和调整地方病防治机构。要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建设一支精干的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
  (七)加强科学研究,开展国际合作 。
  各地要坚持科研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针,针对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组织技术攻关,力争有所突破。要进一步开展国内、省内交流与合作,及时追踪和借鉴国内和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市防治工作水平。

 

  六、考核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地方病防治规划。
  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各地每年要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对防治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防治措施落实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要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病情变化及时调整规划目标及各项策略、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效果。对完成防治规划目标任务好的有关部门及个人进行表扬;对未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及个人进行批评;对影响规划实施效果的有关部门及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将于 2007年对各县(市)、区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中期考核评估,2011年进行终期考核评估。具体考核评估方案将由市卫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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