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会教字第0930050911号
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落实数字内容先导性与实用性技术研究,结合数字内容产业需求,培育企业研发潜力与人才,增进产品附加价值,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机构(以下称计划执行单位):
(一)公私立大专院校及公立研究机构。
(二)经本会认可之财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
三、计划主持人(以下称申请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资格:计划执行单位编制内按月支给待遇之专任教学、研究人员,且符合本会专题研究计划申请资格者。
四、合作企业:
(一)本要点所称合作企业,指依我国法律登记之企业。
(二)合作企业由计划执行单位自行遴选。
(三)合作企业参与本研究计划以全程参与为原则,除配合提供合作研究经费(以下称配合款)外,并应缴交先期技术移转授权金(以下称先期技转金)。
五、研究计划类型:
(一)本研究计划得申请个别型或整合型研究计划,整合型研究计划应有
二个以上子计划(总计划主持人一位,其余为子计划主持人)。
(二)每一研究计划(个别型或整合型)以一家合作企业为限。
(三)每件个别型研究计划本会补助以不超过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为原则(不含合作企业配合款),整合型研究计划本会补助以不超过新台币六百万元为原则(不含合作企业配合款);合作企业之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转金)应占研究计划总经费之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核准之研究计划,合作企业应缴交先期技转金,合作企业之先期技转金不得低于本会补助经费之百分之八。
六、申请期限:
本会每年受理两次研究计划申请,计划执行单位应依本会公告之期限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备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由申请机构汇整并造具申请名册一式二份,一并函送本会申请,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
(一)研究计划申请书:内容包括计划名称及摘要、合作企业资料及合作意愿书、研究背景及动机、国内外之技术评估及专利搜寻、计画架构及任务编组、研究方法、技术提升指标效益与实务应用潜力及研究经费细项等;必要时本会得要求申请人到会简报。
(二)申请人个人资料表、近五年最具代表性之著作、专利或技术报告抽印本或影本。
八、审查:
(一)本研究计划与本会专题研究计划分开评比,并以项目方式进行审查。
(二)为评审本产学合作研究计划,本会得聘请相关产业界、学术界及研究机构具实务研究经验及专长者,组成审查小组,负责研究计划之初审及复审工作。
(三)本研究计划审查期间为三个月,必要时得予以延长。审查期间不包括补正及陈述意见之期间。
九、本研究计划经本会核定后,由本会与计划执行单位签约,并由计划执行单位另与合作企业签约。计划执行单位应于本会核定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签约及请款,未完成者,本会得注销该研究计划。
十、研究经费补助项目:
(一)本会依研究计划实际需要,补助下列项目所需费用:
1.研究人力:包括专任助理、博士班、硕士班及大专学生兼任助理、临时工资等(不包括研究主持费)。
2.研究设备:执行本研究计划所需之各项图书、仪器、机械及信息设备。
3.其它费用:执行本研究计划所需之消耗性器材、药品费、计算机使用费、问卷调查费、邮电费、国内差旅费、印刷费、文具纸张、数据检索费、仪器维护及租用费等。
4.管理费:本会补助款部分之管理费,依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相关规定。
(二)合作企业配合款得补助下列项目所需费用:
1.个别型研究计划主持人及整合型研究计划各子计划之主持人得支领研究主持费每月新台币六千元至一万元。
个别型研究计划之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领研究主持费。整合型研究计划未主持子计划之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领研究主持费。
2.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及大专生等兼任研究人力。
3.研究设备。
4.其它费用。
5.出席国际会议、国外或大陆地区差旅费。
6.管理费:本会与合作企业配合款之管理费合计应达本会补助款(不含管理费)金额之百分之十五以上。
十一、本研究计划之拨款事宜,依本会核定通知函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研究计划结案:
申请人应于研究计划执行期满三个月内,分别向本会及合作企业缴交成果报告,并依本会专题研究计划规定办理经费核销。成果报告之格式及缴交方式依本会规定办理。
十三、本研究计划执行期间为一年。计划主持人及合作企业每年度以执行一件本研究计划为限。
十四、本研究计划之执行成效作为日后审核补助计划之重要参考依据。
十五、智慧财产权:
(一)本研究计划所获得之研发成果或智慧财产权(以下简称研发成果),除经本会认定归属本会所有者外,由计划执行单位与合作企业商议约定之。
(二)前项研发成果归属计划执行单位之部分,由计划执行单位负管理及运用之责,依科学技术基本法、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及其它相关法令规定,处理研发成果之管理及运用等事宜,合作企业不得拒绝,并应给予必要之配合及协助。
(三)计划主持人于本研究计划执行期间变更计划执行单位时,其研发成果之归属、管理及运用等相关问题,由变更前、后计划执行单位、计划主持人及合作企业自行协调之,并由原计划执行单位函报本会同意后办理。
(四)本研究计划执行期间,合作企业终止契约者,嗣后该合作企业不得主张本研究计划相关研发成果之任何权益,已拨付之配合款及所缴之先期技转金均不予退还。
十六、同一研究计划不得重复向政府机关(构)申请补助。
十七、本要点未规定事项,准用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作业要点、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产学合作研究计划作业要点、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提升产业技术及人才培育研究计划作业要点、及其它相关法令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