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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参加中外电影节、展活动管理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3-10 生效日期: 1998-03-10
发布部门: 广播电影电视部
发布文号: 广发影字[1998]9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举办、参加中外电影节、展的管理、规范中外电影节、展活动,促进中外电影交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举办、参加中外电影节、展,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外电影节、展,包括:
  (一)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种电影节、展;
  (二)在中国境外举办的中国电影节、展;
  (三)参加境外国际电影节、展;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澳门地区举办中国电影节、展和参加在上述地区举办的电影节、展。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中外电影节、展的主管部门,负责中外电影节、展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举办、参加中外电影节、展应当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主办或承办、参加相应的中外电影节、展。
  (一) 在中国境内外举办中外政府间电影节、展和国际多边性电影节、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主办或与国务院其它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等联合主办。
  (二)省级广播影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地区举办地方性中外电影节、展,并可以委托有关电影单位具体承办。
  (三)全国性的电影学术研究机构可以举办与学术研讨、科研相适应的非商业性的中外电影放映活动。
  (四)电影制片单位可以在境内外展映本单位摄制的影片;中国电影公司可以在境内外展映中国影片;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可以在中国境内展映中国影片。展映活动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五)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的其它举办单位可以主办或承办电影节、展。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凡申请在综合性文化活动中举办中外电影展映活动的,主办单位需持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该综合性文化活动的批准文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第六条 参加中外电影节、展的国产影片和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电影节、展的境外影片,必须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第七条 电影制片单位与购片方签订影片购销书面合同时,所出售、转让的权利不包括影片参加电影节、展的权利,但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的除外。未经批准,电影制片单位不得将其摄制的国产影片转让或委托其它国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选送参加电影节、展。
  电影制片单位如发现其摄制的影片未经其许可被选送参加电影节、展,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第八条 申请举办中外电影节、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影节、展的举办方案,包括节、展名称、内容、性质、规模、时间、地点,以及组织机构和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所设奖项情况。
  (三)拟放映影片的简介、录像带或拷贝。


    第九条 申请参加中外电影节、展的国产影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由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二)思想性、艺术性较高的影片;
  (三)符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第十条 以中外联合摄制方式拍摄的影片参加中外电影节、展,必须经中外合作各方同意,并由中方合作单位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


    第十一条 境外电影片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电影节、展,由节、展的主办或承办单位持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拷贝入出境手续;国产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节、展,需由申请单位持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拷贝出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的电影节、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电影制片单位的行政责任,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或协助外国机构举办中外电影节、展的;
  (二)未经批准,在境外举办中国电影节、展的;
  (三)在中外电影节、展中放映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同意参展或参赛的影片的。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选送电影片参加国际电影节、展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对电影制片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追究电影制片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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