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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5 生效日期: 2005-07-2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 〔2005〕5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5年7月25日
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黑龙江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面向高端客户,贷给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及大型企业集团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贷款。借款融资平台可以参股等适当方式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项目。


    第三条   软贷款使用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及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且能够还本付息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软贷款作为项目资本金主要用于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带动作用的高科技项目、对全省经济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   软贷款作为资本金不能高于国家规定项目资本金的50%。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硬贷款条件的项目,尽可能安排硬贷款,不用或少用软贷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省内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决策、组织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软贷款使用和管理的各项办法;
  (二)审定软贷款项目;
  (三)协调和解决软贷款使用和偿还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由省发改委主任任协调办公室主任,省财政厅主管副厅长、省发改委主管副主任、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任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软贷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等办法;
  (二)规划和协调年度软贷款的使用;
  (三)组织软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项目的规划、选择、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会同省财政厅审核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五)向领导小组呈报软贷款项目;
  (六)对领导小组审定的软贷款项目,向相关的融资平台下达《使用开行贷款项目通知书》;
  (七)对软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向领导小组报告软贷款的运用情况,并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协调有关事项;
  (九)与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金融合作的有关情况;
  (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是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定的借款主体,由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省综合融资平台,负责受理机场、地方铁路、开发区和其他各类园区基础设施,未设立融资平台地市的城市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社会保障等基础类和公益类项目以及农业开发项目)、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融资平台,负责受理“六大基地”和哈大齐工业走廊基础设施及经营性项目)、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省电力基础设施融资平台,负责受理火电、水电、风电、热电、核电项目)、黑龙江省交通厅(省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负责受理公路、河运项目)、哈尔滨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融资平台,负责受理哈尔滨市各类项目)和黑龙江龙兴国际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省境外资源开发融资平台,负责受理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及境外资源开发和加工项目)6个融资平台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软贷款项目的调研和评估;
  (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软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
  (三)负责软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监管和偿还;
  (四)向协调办公室和国家开发银行上报软贷款使用、偿还及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项目成熟度,分期、分批借入软贷款。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及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对全省经济或区域经济有拉动作用。
  (二)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批复,完成规划、土地和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三)按规定落实项目50%以上资本金及其他配套资金。
  (四)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或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五)项目具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案、软贷款本息偿还计划。经营性项目具备相应资产抵押和权益质押条件;省综合融资平台的地市项目,原则上出具由地方财力承担补偿偿还债务的承诺。


    第十条   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行署、市政府或省直部门向融资平台提出项目贷款申请,同时抄报协调办公室、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二)各融资平台对申请软贷款项目组织调研和评估,并提出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管理办法和偿贷办法等意见后报协调办公室;
  (三)协调办公室组织省发改委、财政厅有关处室对融资平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四)协调办公室汇总通过审核的项目并综合平衡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五)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负责上报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核准;经核准的项目,由协调办公室下达《使用开行贷款项目通知书》。


    第十一条   软贷款项目申报材料:
  (一)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二)借款申请书(见附件2);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原件),环境评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审批文件(原件);
  (四)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落实证明材料,贷款本息偿还方案,省综合融资平台的项目需有地市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还款承诺函;
  (五)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六)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贷款使用

    第十二条   各融资平台依据《使用开行贷款项目通知书》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融资平台与项目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明确软贷款使用方式、管理办法和偿贷方式,明确项目收益权的划转和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


    第十四条   各融资平台要在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专户用于贷款提取,并按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贷款;项目单位要在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或与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协商确定的银行开立用款单位结算账户以及相应的其他配套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   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随意更改。软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工期组织项目实施,有效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软贷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和监理制。


    第十八条   各融资平台应按季度将项目实施进度报表和相关财务报表分别报送协调办公室、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协调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财务报告,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第十九条   竣工的软贷款项目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经融资平台报送协调办公室,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第二十条   省审计厅每年对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项目进行独立审计,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向领导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具体审计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制定。协调办公室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监察厅对软贷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软贷款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建议国家开发银行对其终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并立项专项调查。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   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必须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各融资平台要在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根据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将偿债资金存入账户。


    第二十四条   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偿债资金来源主要是回收的资金、分红、股权和债权转让收入、处置变现抵押资产或动用权益质押收入及政府偿债补贴等。


    第二十五条   各融资平台要按时向省财政厅报送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融资平台不能按合同及时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时,依照《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融资平台或项目单位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因各种原因发生关闭、撤销、破产、合并、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或预算体制等对项目单位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报协调办公室,征得领导小组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同意后,重新落实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因特殊原因经报协调办公室和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后申请新项目贷款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总期限内,项目资金结束第一轮借、用、还循环后,由领导小组根据全省实际需要,重新确立项目,协商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资金的再利用,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七章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

    第二十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以下简称技援贷款)是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用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开发,获得境外矿权后的斟探经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城市发展规划、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的,以及关系全省长远发展的重大课题、需要迫切解决的热点问题和需要深入研究的难点问题研究的无息和低息贷款。使用技援贷款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不应少于10亿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   技援贷款的申报和审核程序:行署、市政府、省直部门、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向协调办公室提出申请;协调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意见;协调办公室根据专家和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意见例会审查项目;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协调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一条   技援贷款的使用和偿还: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开发的技援贷款,相应融资平台为贷款主体,履行贷款手续,由融资平台和用款单位负责贷款偿还;用于规划和课题研究的技援贷款项目,由领导小组确定贷款主体,履行贷款手续,贷款的偿还由省政府另行确定;项目前期开发、规划和课题研究的技援贷款项目都要按照招投标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二条   技援贷款项目要加强监管,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黑龙江省交通厅、哈尔滨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项目纳入公司业务管理,费用自行解决;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黑龙江龙兴国际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日常管理费可按年贷款余额向各用款单位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年贷款余额的2‰。


    第三十四条   各融资平台和哈尔滨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协调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申报表(略)
附件2:借款申请书(软贷款)
  一、借款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
  (一)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批复、工期安排;
  (二)项目市场供求状况及发展前景;
  (三)项目总投资及构成、资金筹措方式及落实情况;
  (四)申请软贷款金额、其余资本金落实情况;
  (五)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借款综合效益;
  (六)项目投资使用计划;
  (七)还贷资金来源、借款偿还计划;
  (八)担保方式、担保人或抵质押物基本情况;
  (九)项目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借款申请书中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
  (一)贷款投向。
  建设项目的投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以及各项专项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项目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限制类,或不在整顿清理之列。
  (二)资金落实。
  除软贷款外的其他资金应已全部落实并明确将同步到位:
  1.借款人自有出资部分应出具银行进账单或资金证明;
  2.战略投资伙伴投资协议及出资能力证明文件;
  3.国家补贴资金应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复或承诺文件,当年补贴资金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4.财政配套资本金已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5.银行贷款正式承诺文件。
  (三)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按规定完成必要的审批手续。
  1.项目、可研经过省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审批;
  2.项目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批或预审文件;
  3.项目环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文件;
  4.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
  5.其他必要的手续。
  (四)其他条件。
  《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或国家开发银行贷委会明确的其他条件应相应得到落实。
  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
  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黑龙江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资金管理,明确借款、用款、还款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确保资金的合规借入、有效使用、按期足额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农业、能源、交通、城市公共设施、哈大齐工业走廊、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两基一支”和优势特色产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旅游、中小企业、县域经济等社会经济发展瓶颈领域的建设项目资本金注入。


    第三条   经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协商确定,由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公司组建省综合融资平台,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组建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融资平台,黑龙江省交通厅组建省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组建省电力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哈尔滨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哈尔滨市融资平台,黑龙江龙兴国际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建省境外资源开发融资平台。6个融资平台作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借款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经营管理,负责软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偿还,与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负责融资平台项下具体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软贷款以省政府信用为基础,由省财政厅负责对各融资平台软贷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软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五条   融资平台采取投资方式对项目进行资本金注入。为规避软贷款风险,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融资平台、省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省电力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和省境外资源开发融资平台,要向省财政提供具有法律性的、与贷款额度相应的有效资产抵押或收益权质押文本,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才能签订借款合同,使用贷款。省综合融资平台,属于地市级项目的,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相关行署、市政府签订《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政府补贴资金承诺保证函》,对偿债能力不足的贷款项目,由行署、市政府动用“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政府补贴资金承诺保证金”偿还软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由省财政厅通过两级财政结算扣收;属于省本级项目的,要向省财政厅提供具有法律性的、与贷款额度相应的有效资产抵押文本。哈尔滨市融资平台,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哈尔滨市政府签订《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政府补贴资金承诺保证函》,由哈尔滨市政府负责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统借统还,到期不能偿还时,由省财政厅通过两级财政结算扣收。
   第三章 软贷款的发放及支付


    第六条   各融资平台按照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制定的《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履行项目的申报程序后,经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国家开发银行核准的项目,按照软贷款资金使用程序使用资金。


    第七条   各融资平台要在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用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设立一般结算账户或由其委托结算代理银行开设用款单位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发放并由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监督支付。通过委托代理行办理资金支付的,按照有关协议委托结算代理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融资平台要在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建立偿债准备金专户,按照融资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信用贷款使用合同的时间、数额要求,按时将提取的偿债准备金存入专户。


    第九条   经确定的建设项目,其贷款具体发放程序为:
  (一)省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省电力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融资平台和省境外资源开发融资平台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提款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二)哈尔滨市融资平台按照哈尔滨市政府有关要求,根据项目情况,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提款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三)省综合融资平台项下的项目,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由融资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提款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后,融资平台负责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条   软贷款项目资金的支付应根据经批准后的年度计划、合同、协议和项目预算确定的金额、比例,由用款人通过融资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提款报账,办理支付。
   第四章 软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十一条   各融资平台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下发的还款通知单及时向各用款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属于省综合融资平台的还款通知单,同时抄送有关地市财政部门,各用款单位应依据还本付息通知书及资金使用协议及时足额向融资平台偿还本息,由融资平台统一偿还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二条   各融资平台应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向偿债准备金账户存入足额的还本付息资金。


    第十三条   融资平台偿还债务资金的来源主要是经营性收入、回收的资金、分红、股权和债权转让收入、处置变现抵押或质押收入等。


    第十四条   各融资平台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各融资平台出现不能按合同及时偿还到期软贷款本息时,省财政厅将采取垫付等方式给予阶段性资金支持,以保证到期软贷款及时足额偿还。所垫付的资金,属于省电力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省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融资平台和省境外资源开发融资平台的,通过处置抵押资产或收益权质押来偿还垫付资金;属于哈尔滨市融资平台的,通过年度财政结算扣回垫付资金;属于省综合融资平台的,通过年度财政结算扣回、扣减省直主管部门年度专项资金等方式扣回垫付资金。
  对为上述融资平台垫付的资金,省财政厅将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必要时还将通过法律手段,提前收回用款人全部软贷款投资。


    第十五条   各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商协调办公室、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资金在报国家开发银行核准后,可用于新项目投资。新项目申请贷款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申报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各融资平台和相关地方政府要建立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偿债准备金,年度偿债准备金额度应根据到期债务的实际情况,按当年到期债务本息的10%至20%确定。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定期对软贷款偿债准备金进行检查,并将情况通报国家开发银行。
   第五章 软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融资平台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建设规划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有效控制项目的建设成本,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各融资平台要将项目资金单独进行核算,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各融资平台应按季度将项目实施进度报表和相关财务报表分别报送协调办公室、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第二十一条   各融资平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财务报告,同时抄送协调办公室、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融资平台要按照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协调办公室,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责成省监察厅、审计厅对融资平台使用软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同时各融资平台还要接受协调办公室、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融资平台或具体建设项目单位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或预算体制变化等情况时,应在协调办公室例会审议后,报领导小组同意重新落实偿债责任,方可办理相应事项。


    第二十五条   如发现融资平台及具体项目用款人有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骗取软贷款、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国家开发银行停止办理有关贷款业务,并追回已发放的贷款。省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黑龙江省交通厅、哈尔滨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项目纳入公司业务管理,费用自行解决;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黑龙江龙兴国际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日常管理费可按年贷款余额向各用款单位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年贷款余额的2‰。


    第二十七条   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各融资平台及相关行署、市政府。各融资平台及相关行署、市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全部软贷款偿还完毕之日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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