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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5 生效日期: 2000-10-25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0]7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卫生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药政、药检的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制定与修订地方性药品管理法规及监督实施国家和省药政法规的职能。
  (2)监督实施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
  (3)对新药进行初审,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的再评价和不良行为进行监测的职能。
  (4)核发药品和医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及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能。
  (5)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2.将医疗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3.将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将红十字会办公室的职能交给省红十字会。
  (二)划入的职能
  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专业技术培训及相关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2.不再承担医疗机构名称的审核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并实施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标准。
  (三)研究制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管理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证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制定全省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
  (八)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九)研究制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组织落实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一)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发展规划,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
  (十二)监督实施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指导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改革;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指导,研究和指导民族医疗医药工作;指导中医药教育和科学研究。
  (十三)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四)负责省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经费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外事处)
  协调厅机关政务、事务;负责机关文秘、信访、保密、档案工作,协调机关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参与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与卫生援外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方面的引进项目、劳务输出等对外联系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管理。
  (二)政策法规
  研究起草地方性卫生法规、政策;负责全省卫生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地方卫生法制建设及宣传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研究拟定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服务价格工作;负责对厅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省本级卫生预算经费管理;提出并组织实施卫生基本建设计划;组织国内外卫生贷款项目工作;负责对厅直单位的卫生审计工作;负责卫生信息统计工作。
  (四)卫生监督处
  研究拟定全省卫生监督工作的政策;监督实施卫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指导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研究拟定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指导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组织落实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实施。
  (六)医政处
  研究指导全省医疗机构改革;拟定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实施地方性医疗法规;监督管理医疗技术质量标准、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和质量的实施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医德、医风建设;负责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协助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紧急救护。
  (七)中医处
  研究拟定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有关政策、规章及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中医医疗、保健、中药、中医护理、中西医结合等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执业资格标准;指导和管理各类(包括个体)中医医疗保健机构;协调和指导中医医疗、科研等体制改革;指导和监督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指导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负责中医(药)重大科研课题的攻关及转化工作。
  (八)疾病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拟定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依法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组织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协调并指导健康教育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科技教育处
  研究拟定医学科技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医学科技攻关、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普及和应用工作;指导医学教育工作;管理非独立的医学科研机构及集体、个体医学科研机构。
  (十)保健办公室
  负责省管保健对象以及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外宾在辽宁期间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一)人事处
  指导全省卫生系统医务人员及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承办并指导机关、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承办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机关干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

  五、其他事项
  省医疗费用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其行政编制包括在省卫生厅行政编制总数之内。
200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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