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署工字第0930064849号
一、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本署)兴建之垃圾焚化厂为顺利移交县(市)政府接管营运,促进垃圾处理互助合作,提升焚化厂垃圾处理效益,特订定本事项。
二、建造阶段县(市)政府应行配合事项:
(一)提供足够及适当土地以供建厂。
(二)提供必要文件协助相关证照取得。
(三)与相关单位协调以进行外水、外电工程。
(四)协调解决废弃土问题。
(五)依「垃圾焚化厂委托操作管理应行注意事项」遴选技术顾问机构及操作营运厂商。
(六)规划、申请并执行各阶段回馈补助款相关事宜。
(七)执行环境影响评估书件及审查结论事项。
(八)订定营运阶段回馈管理规定,将回馈金纳入县(市)政府预算办理,并组成监督委员会,妥善运用回馈经费。
三、试车阶段县(市)政府应行配合事项:
(一)应主动协调提供足够之垃圾量运送到厂,供试烧使用。如所辖区域未能提供充足之垃圾量,应采行跨县(市)互助合作或其它报经本署核准之适当方式办理,以确保试烧作业顺利执行。
(二)负责灰渣、反应生成物及固化物清运及最终处置。
(三)协调乡(镇、市)公所垃圾车辆及清洁人员进厂训练。
(四)协助相关证照取得。
(五)试烧阶段售电收入归县(市)政府所有。
四、验收接管阶段县(市)政府应行配合事项:
(一)工程验收期间负责会验工作。
(二)配合办理财产清点工作。
(三)工程验收后即行接管相关事宜,若县(市)政府未能配合完成前项财产清点工作,应不影响接管以利后续操作管理之衔接。
(四)接管后三个月内完成土地及建物登记相关事宜。
(五)负责灰渣、反应生成物及固化物清运暨最终处置。
五、操作营运阶段县(市)政府应行配合事项:
(一)应依「垃圾焚化厂委托操作管理应行注意事项」规定办理操作营运。
(二)协助本署完成建厂合约之各项保固责任,并于保固责任完成后,陈报本署办理保固责任解除事宜;本项保固工作之监督及完成之验证得由各县(市)政府纳入所委托营运阶段之监督技术顾问机构之合约办理。
(三)配合本署「已运转垃圾焚化厂操作营运辅导查核及绩效评鉴实施要点」规定办理查核评鉴事宜,并按月编制营运月报表,定期申报。
(四)负责灰渣、反应生成物及固化物清运暨最终处置。
(五)焚化厂如有垃圾处理余裕量,应配合本署垃圾区域合作处理之政策,同意本署作为相关之调度。
六、其它事项:
(一)建厂期间遇有民众抗争、围厂或其它不法情事发生时,请县(市)政府主动处理解决之。
(二)县(市)政府配合办理各阶段环评结论事项追踪工作。
(三)于焚化厂建造及营运阶段,协助成立监督委员会,共同监督焚化厂建造及操作营运事宜。
(四)依本配合事项第三点(一)及第五点(五)之规定,采行跨县(市)互助合作处理垃圾者,得依本署「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互助合作处理一般废弃物奖励补助要点」申请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