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商品附加地名之标示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适用关系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6 生效日期: 2005-08-2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公法字第0940006952号

一、事业于商品原产地(国)之标示,有以积极方式引人误认者,则该行为即有违反公平法第二十一条之虞,惟若事业未有以积极行为引人误认商品之原产地(国),而仅以商品附加地名之方式标示,则该项地理名词是否即系表彰商品之地理来源,应以一般或相关大众之普遍性认知,是否认为系争商品系来自该地理区域而定。说明:

(一)公平法第二十一条禁止事业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它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商品之原产地、制造地、加工地等,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案件之处理原则第二十点第二十三项亦明订,商品原产地(国)之标示使人误为系于该原产地(国)或制造地(国)所生产或制造者,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故若事业于商品原产地(国)之标示,有以积极方式引人误认者,则该行为即有违反公平法第二十一条之虞(例如:81、12、28、(81)公处字第○六一号处分书吴信正君刊登违规药品广告案及82、6、12、(82)公处字第○四二号处分书葛洛莉化妆品公司于化妆品产品目录上刊登不实广告案)。

(二)惟若事业未以积极行为引人误认商品之原产地(国),而仅系以商品附加地名之方式标示,则出现于商品名称中之地名,是否即表示商品之原产地(国),原则上仍应以一般或相关大众之普遍性认知,是否认带有此标示之商品系源自该地(国)而定。例如本会于处理省建设厅函请释示「新竹米粉」之招牌,被外县市仿冒是否有违公平法案中,即认定「新竹米粉」中之「新竹」仅系口味之表征,而非系商品地理来源之表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