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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6 生效日期: 2000-1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水利厅
发布文号: 辽价发[2000]11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建委(城建局):
  为了保护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加快偿还水资源建设贷款,经省政府同意,调整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工业取地下水每立方米由0.04元提高到0.15元,其中,对保护区内地下水每立方米加收0.05元,待保护区地下水经治理恢复良性循环后,即停止征收;工业取地热水和矿泉水每立方米由0.05元提高到0.40元;农业取水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地下水、地表水征收标准调整情况见附表。
  二、自来水公司供应居民生活用水,农村家庭生活用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林和兴办的医疗单位、中小学校、小型水力发电取水免收水资源费。
  三、自来水公司供应工业等行业用水水资源费提高后,供水价格可以相应调整,但须按规定的申报程序报省物价局审批。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增加用户负担。执收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做到依法亮证收费,接受监督检查。
  水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其提高标准后的增量收入,应主要用于东部山区生态环境建设、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归还我省大型水利工程内外债务。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五、本通知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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