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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办理原住民社会教育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4 生效日期: 2004-03-2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社(二)字第0930040194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教育部台社(二)字第0930040194号令修正发布全文9点

一、依据:为强化原住民原住民社会教育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特订定本要点。

二、目的:拓展原住民终身学习机会,加强原住民家庭教育,关怀原住民儿童、青少年、妇女及老人之成长教育,维护及发扬原住民传统艺术与语言文化。

三、补助对象:本部得协调辅导相关机关、学校及民间团体各依权责规划策办活动,其补助对象如下,

(一)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

(二)登记立案之民间团体、基金会。

(三)社教机构。

(四)各县市委托办理之社区大学。

(五)大专校院。

四、补助内涵:

(一)本部补助办理各项原住民社会教育计划经费补助内涵如下:

1.办理「城乡接轨─人人同步发展学习计划」。

2.推展原住民家庭教育知能活动。

3.办理原住民儿童、青少年、妇女及老人终身学习教育活动。

4.教育部所属社教机构策办原住民终身学习活动。

5.办理部落社区大学,培育部落社区人才之知能活动。

6.基金会办理原住民「终身学习列车」计划。

7.推展原住民艺术教育,承传原住民传统文化活动。

8.推动原住民语言教育,增进原住民语言文化传承活动。

(二)各机关(构)、单位及学校得就以上推动项目选择性办理。

五、本部经费补助原则:

(一)各项申请补助计划得视各主办单位所提计划内容、参加人数、过去办理成效等以部分补助为原则,如有特殊情形者,经审查通过得予以全额补助。

(二)如各项申请补助计划依原订各该补助要点规定,对同一申请对象,有补助次数限制者,仍依原各该补助要点规定审查补助。

(三)补助所属社教机构各机构内硬件设施及设备之补助,以涉及公共安全、有业务迫切需要法定应办事项或延续性计划,且机构年度预算确有不足者,优先补助。

(四)原住民部落社区大学之补助,得依本部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及各县市之协议补助办理。

(五)教育基金会终身学习各列车活动经费以基金会自筹为主(80%以上),本部视年度预算仅酌予部分经费补助(20%以内);补助标准分毋需补助(仅由本部列指导单位)、小额(三十万元以下)、中额(六十万元)、及大额补助(一百万元以下)等四级。

(六)受补助者须配合之事项

依本要点补助所产生之讲义、教材或软件,授权本部及其所属机关在教育利用范围内得以无偿重制、改作及利用,并供各级学校师生教学与学习之用。

六、经费补助标准:

依据本要点第五项所订各项计划与相关要点规定分别办理,其它补助项目未能逐项列举者,依中央预算补助标准规定编列之。

七、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程序:各申请单位办理各相关计划之教育知能活动,得依各要点规定之申请期限,检具详细实施计划、经费概算表及活动行程表等资料,函送本部提出申请。

(二)审查作业:由本部依据各该补助要点规定及行政程序进行审查,通过核定补助经费后,由本部函发各申请单位请款通知。

八、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经费请拨

1.经本部同意之受补助单位,于收到本部通知函后,请于领据上注明「部分补助」字样(加盖贵会、出纳、会计、负责人印章),并于左上角载明金融机构名称(含分行别)、账户名称(应与受补助机关名称相同)及银行账号。

2.校务基金学校:请检附自行收纳款项统一收据送本部请款拨付。

3.地方政府:所检附之收据应为「自行收纳统一收据」或于一般领据注明「纳入年度预算办理」。

(二)经费核销

1.各补助单位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成果报告表、签到单及经费收支结算表送部核备,民间团体及私立大专校院,如系全额补助应加附原始支出凭证送部核销。

2.各受补助单位应依原定场次办理活动,如未依原定场次办理,应将未办理场次之补助经费予核销时缴回本部。

(三)相关核销及结报事项,如有未尽事宜,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网址://www.edu.tw/acc-ounting/index.htm)。

九、补助成效考核:

(一)地方政府及社会教育馆得办理计划负责人培训,受补助单位均应参加,有关培训所需经费可并提计划向教育部申请。

(二)各受补助单位于活动办理期间,教育部得聘请学者专家及相关代表组成辅导小组,实地访视辅导。

(三)受补助单位未依计划限期办理、未提成果报告表者或执行绩效不彰者,列为下年度不予补助对象。

(四)补助民间团体办理家庭教育、妇女教育、老人教育及亲子共学部分得另指派当地县市家庭教育中心就近访视了解,作为本部尔后补助之参考。

(五)三所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及各县(市)家庭教育中心就所审定之原住民家庭教育计划之办理情形,负有督导之责。各县(市)家庭教育中心于活动结束后须汇齐各项计划之成果报告,于每年元月底以前分送三所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进行绩效评估。

(六)部属馆所未依计划期限办理、未依规定提送成果报告及相关表报或成果绩效不彰者,教育部得视情节轻重,予以撤销补助、列为下年度不予补助之对象、不再补助该项计划、作为以后年度补助经费增减之参考。

(七)部属社教机构各项办理成果,列为本部相关评鉴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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