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济价格字[2002]273号
济南东新热电有限公司:
按照建设部第76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关于对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供热管理,提高供热管理的科学性,你公司与百花小区共同开发了分户计量供热系统,并已建成投入试运行。为合理地制定供热分户计量价格标准,确定百花小区作为我市分户计量按表收费试点单位,由你公司负责收集2--3年的运行情况(包括各种主要数据及运作程序、运作模式等)。现将分户计量供热价格试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集中供热分户计量收费价格标准的核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参加试点工作的供用热单位,要组织专业人员,周密安排,加强管理,完善服务,做好数据的统计和资料的整理工作。
二、为搞好分户计量数据的收集工作,供热单位要向住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给居民讲明政策,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做好数据的采集工作。
三、为使供热分户计量按热表收费试验工作顺利开展,保障用户的合法利益,在试验期间对热用户实行以下收费办法:分户计量实行容量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容量热价,按照济南市物价局济价格字[2002]243号、济价格字[2002]29号文件规定,按住户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50元的50%计收,供热前由供热公司向住户预收。计量热价,按热表计量数据暂按每千瓦时0.16元,由供热公司在供暖期内按月向住户收取。供热结束后,凡是自愿参加试验的热用户,承担的采暖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按套内建筑面积收费总额的95%,差额部分作为补偿住户配合试验的劳务费。低于按套内建筑面积收费总额的95%,按两部制热价实交采暖费。对不参加试验的用热户,采暖费仍按济价格字[2002]29号、济价格字[2002]2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在供热分户计量按热表收费的试点过程中,供用热单位要协调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济南市物价局。
五、供暖分户计量按热表收费试行标准执行时间为2002年至2003年采暖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