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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在百花小区分户计量供热系统实行按表计量收取采暖费试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1 生效日期: 2002-11-11
发布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济价格字[2002]273号

济南东新热电有限公司
  按照建设部第76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关于对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供热管理,提高供热管理的科学性,你公司与百花小区共同开发了分户计量供热系统,并已建成投入试运行。为合理地制定供热分户计量价格标准,确定百花小区作为我市分户计量按表收费试点单位,由你公司负责收集2--3年的运行情况(包括各种主要数据及运作程序、运作模式等)。现将分户计量供热价格试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集中供热分户计量收费价格标准的核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参加试点工作的供用热单位,要组织专业人员,周密安排,加强管理,完善服务,做好数据的统计和资料的整理工作。

  二、为搞好分户计量数据的收集工作,供热单位要向住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给居民讲明政策,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做好数据的采集工作。

  三、为使供热分户计量按热表收费试验工作顺利开展,保障用户的合法利益,在试验期间对热用户实行以下收费办法:分户计量实行容量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容量热价,按照济南市物价局济价格字[2002]243号、济价格字[2002]29号文件规定,按住户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50元的50%计收,供热前由供热公司向住户预收。计量热价,按热表计量数据暂按每千瓦时0.16元,由供热公司在供暖期内按月向住户收取。供热结束后,凡是自愿参加试验的热用户,承担的采暖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按套内建筑面积收费总额的95%,差额部分作为补偿住户配合试验的劳务费。低于按套内建筑面积收费总额的95%,按两部制热价实交采暖费。对不参加试验的用热户,采暖费仍按济价格字[2002]29号、济价格字[2002]2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在供热分户计量按热表收费的试点过程中,供用热单位要协调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济南市物价局。

  五、供暖分户计量按热表收费试行标准执行时间为2002年至2003年采暖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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