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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4 生效日期: 2005-06-2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食品卫生业务知识和食品卫生法规培训,由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将考核结果在健康证明上注明。在岗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复训一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厂长、经理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     二、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审批”。   三、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四、删除第七十条
  《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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