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聘用合同签证费和人事争议仲裁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1 生效日期: 2000-09-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费字[2000]54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收取聘用合同签证和人事争议仲裁费的函》(辽人函(2000)31号)收悉。
  你厅收取聘用合同鉴证费和人事争议仲裁费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辽财规字(2000)417号文件批准立项,经研究,对聘用合同鉴证费和人事争议仲裁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1、聘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3元,变更聘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1元,续订合同不收费。聘用合同鉴证费由聘用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各负担一半,变更聘用合同鉴证费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负担。
  2、人事争议仲裁费包括仲裁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为:3人以下的,20元;4-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人事争议仲裁案件,50元。
  (2)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包括表证工本费、资料费、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等。
  3、其它有关事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文件中《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收费标准确定后,请你厅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监督。
  5、此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