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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研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关于省属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变管理体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8 生效日期: 2000-09-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科研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关于省属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变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省属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变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根据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决定》(辽委发(1999)17号)的要求以及国家对242个院所的改革政策,结合省属20个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个省属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要在2000年底以前完成转变为企业的任务,并办理完有关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科研机构转变为企业可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转制方式,包括转为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及企业集团、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转制为企业的,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可由职工集体购买国有资产,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科研机构转制后,原依法授权的质检、计量检定及样机试验等业务职能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确实需要保留的,通过重组或人员调整后,继续拨给事业费。
  二、转制前原由财政供给的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及其他费用,按原渠道由财政按政策承担。
  科研机构转制实行5年过渡期,5年过渡期是指2000年12月末开始,至2005年12月末止。科研机构转制后,按属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政府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转制之日起,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按国家规定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享受其社会保险待遇。转制前的在编职工,2000年底前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科研机构转制后,转制前的在编职工,在5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科研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待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按新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转制科研机构的原在编职工(以财政核定的人员名单为准),转制后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退休的,执行转制前退休职工的退休政策,其发生的待遇差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金出现缺口时,由财政部门解决。
  原由财政安排科学事业费的科研机构,过渡期内单位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首先由资产变现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和科研机构分别负担。其负担比例第一年分别为90%和10%,以后年度按照10%的比例逐年减少和增加,过渡期满后由单位自行解决。
  三、转制科研机构职工集体、合伙购买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一次性全额交费的优惠20%至30%。参与购买的职工,解除国有职工身份。
  在股份制改造中,可以奖励给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一定比例的股份,其中法定代表人应获得较高的奖励股份。股份奖励对象、奖励数额等由转制的科研机构提出方案,报省科研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审定。
  四、科研机构转制为国有企业,其中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进入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其资产划转给所进企业或企业集团,土地可在5年内划拨给所进企业或企业集团使用,5年后实行有偿使用。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在不改变使用用途前提下,出让金或租金按评估确认地价或地租的20%至30%缴纳。
  资产变现资金(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转让收益、职工购买国有资产的变现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赁费等),经财政部门批准,首先用于解决科研机构转制后职工安置费和养老保险费;经批准,其余部分可由科研机构用作转制涉及的资产评估等成本费用或发展科技产业。
  科研机构转制后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各级计委继续给予支持。投入的基建资金作为新增的国有资本金。
  五、成立辽宁省省属科研机构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对转制时核定为国有资本和转制后政府作为投入的专项资金行使股东、出资人权利。可通过委托企业经营、租赁、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运营国有资产,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本若干意见由辽宁省科研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省科研机构改革协调小组
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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