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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出租轿车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5 生效日期: 2000-09-15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0]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出租轿车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出租轿车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地税局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为加强全市出租轿车行业税收管理,本着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出租车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运营的个体出租车和出租车公司管理的出租车,从2000年10月1日起,不分经济性质、经营方式、车型、车况,一律实行单车定额征税,每车每月定额征收400元税款。其中:出租车公司管理的出租车定额税包括:营业税240元、城建税16.80元、教育费附加7.20元、地方教育费2.40元、个人所得税100元、企业所得税务33.60元,合计400元;个体出租车定额税包括:营业税240元、城建税16.80元、教育费附加7.20元、地方教育费2.40元、个人所得税133.60元,合计400元。此外,凡具有出租车准驾证的司机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50元。
  二、对出租车公司实行单车定额征收后,其企业所得税不再进行汇算清缴;出租车公司兼营其他项目的,其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部分,不再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实行单车定额征收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出租车公司,仍可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出租车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出租汽车证照有偿使用中标凭证(以下简称“标书”)出售的,应单独计征企业所得税;出租车“标书”所有权归个人的,在转让时,应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出租车公司实行单车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后,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六、出租车因故停止运营的,应按规定办理停运手续,经地税部门审批后,从应缴纳税款中据实扣除。
  七、每月完税后,开具单车完税证。完税证要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八、出租车单车定额征税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出租车司机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委托准驾证审验部门代收代缴。地税部门要严格依法征收管理,并定期进行纳税检查,对偷税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代收代缴部门要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擅自少收或不收的,由代收代缴部门负责补缴,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公安、工商、交通、地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出租车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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