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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23 生效日期: 1998-04-23
发布部门: 国家统计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安全正常地运行,确保统计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完整性和可使用性,根据国家有关条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统计信息网络系统,是指国家统计局及所属各地区统计局的计算机局域网、城域网,国家统计局各局域网与各地方统计局局域网之间互联的广域网,以及接入国际互联网的所有计算机网络系统。

  第三条 国家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统计局负责制订网络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网络系统的每个部分都必须严格遵守。各地方的统计信息网由各级统计部门管理。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是国家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主管职能部门,对国家统计信息网络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国家统计系统各级统计部门,各单位及个人网络前台计算机联入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应当进行注册登记,并签定入网责任书。

  第五条 各级统计部门加入国际互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联网审批表,并经各级统计机构安全保密部门审查批准后,由计算中心具体办理入网事宜。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入网。入网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网络管理规定,服从网络管理单位的管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利益,不得篡改他人信息,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或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干扰网络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更改或盗用网址破坏网络正常运行,不得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取消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入网资格。

  第七条 各地以网络方式联入国家统计信息网的单位,必须填写入网报告,上报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入网报告主要内容为:网络技术方案、服务性质和范围、网络效益分析、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联入国家统计信息网的计算机网络,只限于统计系统内部使用,不得对外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有非经营性国际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网络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地统计局应根据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的域名及地址开展联网工作,并将域名、地址分配情况及入网报告上报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备案,办理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应手续。

  第十条 网络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国家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密规定另发)。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

  第十一条 网络统计信息资源严格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部门秘密信息和不宜公开的内部信息,均不得使用国际互联网传输,或利用已联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系统进行处理或存储。

  第十二条 进入统计信息网的信息(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由信息(数据)的提供者(管理者)和使用者负责,严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各自做好本职内的安全保密工作。凡违背保密规定造成泄密、失密的,将按照局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联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系统应按规定承担其相应的网络通信费和国际互联网费用(收费标准和有关具体规定由国家统计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国家统计机构安全保密部门会同有关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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