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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30 生效日期: 2005-04-3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牡政发〔 20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决定和战略部署,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 200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4)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提高对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认识,明确责任,强化领导
  (一)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保障粮食安全,保护“生命线”,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
  (二)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依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发改、水务、林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把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各级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状》,制定考核指标和标准,每年进行目标考核,并兑现奖惩,对工作不力或存在问题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和警示。乡(镇)政府与村基层组织要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村委会要与农民签订“保护协议”,将各项措施落实到地块和承包户。《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以行政村为单位与乡(镇)政府签订,设置村民小组的要签到村民小组,在此基础上,可通过在农村土地承包书标注基本农田面积的形式落实到承包农户,明确承包户保护基本农田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基本农田面积与农户承包合同不一致的,可按承包面积落实到农户。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到农户有困难的,可在行政村或村民小组的责任书后附农户亲笔签名的名录。

  二、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基础工作,解决好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各县(市、区)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做好基本农田的调整、划定和落实工作,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位置、数量、范围、指标和质量要求,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落实到地块,没有完成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任务的县(市、区)要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和计划。未经法定程序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不得调整或减少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于基础工作不扎实,在划定基本农田时将其他用地误划为基本农田的,要进行调整,并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因现有耕地数量不足难以落实到地块的部分,可将土地整理复垦新增加且经验收合格的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对在 2004年末,基本农田未落实到地块的县(市、区),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四)健全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村组、地块上,做到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齐全并与实地一致。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档案资料不完整的要尽快采取措施,做到市、县(市、区)和乡(镇)三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乡(镇)级基本农田保护图件要做到在县(市、区)、市和省逐级备案。对基本农田数量、地类、位置与实地不符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如实变更,保证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的现势性。
  (五)要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基本农田保护区要设立明显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可以统一设计,保护标志应包括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地类、四至、责任人、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等方面的内容。对已经发生损毁的标志要尽快修复;对没有按要求设置的要尽快完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三、严格执行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妥善处理基本农田用途变化中的有关问题
   (六)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五个不准”规定。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较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对违反生态退耕政策已经退耕的位于平坝缓坡并且土壤条件和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以及绿色通道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要作为可调整地类,仍按基本农田保护,并要限期恢复耕作条件;对于退耕的 25度以上坡度或严重沙化的基本农田,不再作为基本农田,减少的基本农田可从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加的耕地等基本农田后备资源中进行补划,并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禁止地方政府或部门与企业、企业与农户签订在基本农田上种树的合同,对于已签合同,但尚未履约的,应立即废止合同。不得编制在基本农田种树、进行生态退耕等规划和计划,已经编制的要进行修改。对于在国发明电(2004)1号文件下发之前发生的基本农田种树行为要视情况处理。已经接近砍伐期的,要在砍伐结束后,尽快恢复耕种,并不得再执行或续签协议;对于刚刚栽上树苗的,可以移植到荒山、荒地、空闲地等适宜种树的土地上,并恢复基本农田耕种条件。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农业结构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区别情况,分类处理。不得以农业结构调整的名义,减少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建设永久性建筑或进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对于不破坏耕作层的农业结构调整,可以保持现状,但必须作为基本农田加以保护,严禁非农建设占用;对耕地层和农业生产条件造成破坏的,要限期恢复耕作条件;对于破坏严重,难以恢复耕作条件的,要在依法处理后进行补划。农业建设用地布局要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衔接,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养殖业等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的稳定。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同时,对因自然灾害毁损的基本农田要及时进行复垦或补划,对自然灾害毁损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要通过安排土地复垦项目恢复耕种条件。因损毁严重,短期不能恢复的,要作出复垦或补划计划;因损毁严重,难以恢复耕种,同时受后备资源限制,补划确有困难的,要说明原因,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解决。
   (七)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和补划制度。各县(市、区)要认真把握非农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非农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老工业基地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不论数量多少,都要报经国务院审批,并补划相同质量和数量的基本农田;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对已经批准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但尚未补划的,必须足额补划。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减少的,也必须足额补划。对补划的基本农田要对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要相应调整或建立档案资料,补签《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设立保护标志。对于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完成。
   (八)建立基本农田批后核查制度。各县(市、区)对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占补平衡是否落实,基本农田补划是否完成,用地位置、面积、用途是否改变等,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已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九)进一步落实各类开发区闲置和撂荒基本农田复耕工作。在查清各类开发区占而未用的基本农田和因其他原因撂荒的基本农田面积、位置现状的基础上,要明确复耕工作的责任和任务,根据当地粮食生产的季节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恢复耕种措施,拟定工作方案,对清理出的具备耕种条件的耕地,要结合落实国家鼓励粮食生产的政策落实到承包户。对检查中发现没有及时恢复耕种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说明原因,限期整改,制定明确具体的恢复耕种计划。

  四、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十)增加基本农田建设投入。各县(市、区)要有计划地将用于农田建设的部分土地出让金投入到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中,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平整、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田防护林、农田道路等建设,保证基本农田生产能力的稳步提高。
  (十一)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提高现有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进一步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和数量。
  (十二)积极倡导科学合理的土壤耕作模式。平原易旱区要以蓄水保墒为重点,冷凉、低湿、易涝区要以散墒增温为重点,盐碱地区要以改良土壤为重点,丘陵漫岗区要以水土保持为重点,水田地区要以节水灌溉为重点,因地制宜地选择生产方式。
  (十三)完善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措施。各地要深入贯彻实施农业部“沃土工程”和耕地培肥计划,增加投入,加大土壤肥力调查和监测工作力度,尽快建立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和预警系统,为农民科学种田提供指导和服务。改革传统耕作方法,发展保护性耕作。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推行有机肥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引导农民多施农家肥,增加土壤有机质。全面推广农作物秸秆还田,普及平衡施肥技术,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肥料,禁止向基本农田排放废水、废气、堆放固体废弃物。
  (十四)加强基本农田水利和生态建设。各县(市、区)要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普及节水点灌(坐水种)、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膜下滴灌、水稻浅湿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在水资源贫乏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积极建设雨水积蓄、小型高位蓄水箱、水塘坝等微小型水源工程。抓好防护林体系和农田林网建设,为建设高标准农田营造良好生态屏障。推进山区综合开发,加强草原建设和保护,加快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加强黑土漫岗区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切实防治耕地和水污染。

  五、强化执法,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机制
  (十五)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措施,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报告,市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县(市、区)政府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基本农田保护数量、质量没有达标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发现擅自或越权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及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时已有的非农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或越权批准进行改建、扩建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同志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六)严肃处理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对信访和举报案件要组织明查暗访,逐一排查。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特别是在对国发明电( 2004)1号文件下发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然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建设绿色通道、进行非农建设等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及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大,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大量减少的地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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