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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农电局关于降低太子河等8县(区)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3 生效日期: 2000-09-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农电局
发布文号: 辽价发[2000]83号

各市物价局、农电局:
  为了进一步减轻农民用电不合理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经过调查测算,现决定降低我省第一批农网改造竣工的8个县(区)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详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这次降低8个县(区)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初步的。在未实现全省城乡用电同价前,省对农网改造竣工县(区)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逐步实现国家对我省下达的“两改一同价”的目标。

  二、根据国家规定,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由农村电工合理报酬(电工工资、管理费用)、低压电网运行维护费和低压电网变、线损三部分构成。为了充分体现“两改”取得的成效,逐步降低农村到户电价,对农网改造竣工8县(区)的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做如下规定:
  1、各县(区)农村电工人数暂按平原地区每人管理450户以上、丘陵地区每人管理400户以上、山区每人管理300户以上核定。平原、丘陵与山区的划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农电局按有关规定确定。
  2、农村电工工资暂按各县(区)城镇职工平均水平核定。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运输费、差旅费、取暖费;各地农电局对管理费用要从严控制,并不得列支其它费用。
  3、低压电网运行维护费标准和使用办法仍按辽价发(1999)2号文件规定执行。
  4、2001年底前农村低压电网变、线损率须降到10%和12%以下。今后农网改造竣工县(区)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要参照上述规定标准执行。

  三、这次8县(区)农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后,实行“一县(区)一价”,任何单位不得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四、为保证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县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农网改造和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主要参与农网改造项目的资产评估、招投标和验收工作,对资金使用实行监督;加强对工程材料价格、工程取费标准、劳务费用的审核和监督,约束工程造价;做好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测算工作,为省重新核定农网改造竣工县(区)电价水平创造条件。

  五、8县(区)农村居民生活新电价自2000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原电价同时停止执行。

六、请各地按本通知规定抓紧贯彻落实,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中发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农电局。
附:八县(区)调后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表
  八县(区)调后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表
  单位: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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