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40342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新闻处组织规程第七条规定之。
第2条 高雄广播电台(以下简称本台)置台长,承新闻处处长之命,综理台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台长,襄理台务。
第3条 本台各组、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节目组:节目设计、编辑、制作、播出及监听等事项。
二、新闻组:新闻采访、撰稿、编辑及录音访问等事项。
三、工程组:各项电机器材之装置、操作、修护及保养等事项。
四、行政室:一般行政、文书、研考、财产管理、物品购置等事项。
本台于旗山设立发射台,专责办理本台广播节目之发射事宜,工作人员由本台总员额中调派之。
第4条 本台置组长、主任、工程司、编辑、导播、组员、技术员、采访员、播音员、节目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台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台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台得视业务需要聘雇业务人员若干人,按约聘办法办理。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台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台拟订,报新闻处层报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台订定,报请新闻处备查并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10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