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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31 生效日期: 2000-07-3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辽国税所[2000]14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各市中心支行(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固定资产购置及审批
  凡是历年亏损挂帐较多或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超过50%的农村信用社,一律不准购建固定资产。
  1、各市信合管理部门、农村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除按现行规定报经国税部门审批外,一次性购置支出在30万元以上及车辆购置支出,须报经省级信合管理部门审批。
  2、信用杜依法收回的抵贷资产,因特殊情况留作自用的,无论金额大小,须报经市国税局审批,并上报省级信合管理部门审批。
  二、成本费用列支及审批
  农村信用社成本费用列支的审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对农村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修理费及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营业用房的租赁费,年支出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同时上报省信合管理部门审批。
  1、代办收贷手续费:鉴于省内实际情况,代办收贷手续费暂不在成本中列支。
  2、职工工资:农村信用社各项工资性支出,必须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严禁滥定级别,乱提工资,乱发奖金和实物。亏损信用社对地方政府出台的工资项目和津贴、补贴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3、专项奖金:各信用社应严格控制专项奖金的支出,此帐户除列支组织低成本资金的奖金外,其他奖项及工资性支出一律不准列支。正常的组织储蓄存款不得列支专项奖金;亏损信用社对地方政府出台的奖励政策暂不执行。
  4、保险费:列支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信用社集体财产的保险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26日国税发[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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