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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市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7 生效日期: 2000-07-27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0]209号

各民办学校:
  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在学校收费方面也存在着部分学校收费不规范、自立名目收费,虚假广告宣传等问题。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沈阳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民办学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市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现对民办学校的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学杂费
  (一)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在规定幅度内经核准后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
  小学学杂费每生每年不超过3000元;
  初中学杂费每生每年不超过4000元;
  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年不超过5000元;
  职业(高中)中专(含实习费)学杂费:外语、财会、政法专业每生每年3100-3500元,装潢、美术、服装设计、计算机、广告专业每生每年4000-5000元,舞蹈、表演、音乐等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6000-8000元,体育专业每生每年8000-10000元。其它专业每生每年2200-3000元
  (二)民办学校学杂费每学年收取一次,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学校学杂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政策。经批准转学或退学的,按学期相应标准退款。
  (三)民办学校因故需在下一年度下调学杂费标准的,在发布招生广告、公布新的收费标准之前,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执行。
  (四)民办学校学杂费含下列费用:存自行车费、热饭盒费、班费、小学技能培训班费、管理班(看护班)费、课外读物费、毕业证工本费、纯净(矿泉)水费、开水费等。
  (五)超过上述收费幅度的学校需依据《沈阳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二、民办学校学生宿费标准实行向物价部门备案制度。由学校提供宿费费用情况和调整意见,经同意后实行。学生要求退宿的,学校应按实际住宿时间以月计算,退还学生。

  三、民办学校收取的教材费、职业中专实习材料费要按实际发生额收取,代收代支,实行多退少补。

  四、民办学校学生就餐伙食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实行学生食堂伙食费收支帐目公开。

  五、民办职业中专学校录取外语专业、艺术、体育等专业的学生,可收取面试费,收取标准外语每生不得超过10元,艺术、体育专业每生不得超过15元。民办学校不得收取报名费、考务(考试)费。

  六、民办职业中专学校组织学生实习,不得向学生收取管理费。

  七、民办学校学生毕业时,学校按教育部门规定发放毕业证,不得收取毕业证费、档案费。

  八、民办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军训不得收取军训费。

  九、民办职业学校安置毕业的学生就业,不得收取职业介绍费、安置费等。

  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学校应在学校显著位置,竖立学校收费公告栏,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的文件,实行收费公开。

  十一、民办学校不经批准不得收取下列费用:保管学籍费、未经允许的补课费、试卷材料费、报名费、上机费以及面向学生的各种名目的押金、保证金、赞助费和捐资助学金。

  十二、民办学校收费属社会公益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未办理收费许可证不得收费。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的发放由市物价部门负责。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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