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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县政府中低收入老人特别照顾津贴申请须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2 生效日期: 2004-03-1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九二府社长字第093005035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高雄县政府九二府社长字第0930050356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0点

壹、依据: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及同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中低收入老人特别照顾津贴事项。

贰、目的:为加强照顾中低收入且重度失能需专人照顾之老人,减轻家属因亲自照顾失能老人所面临之家庭经济压力,进而确保及提升家属照顾品质。

叁、受理申请地点:各乡镇市公所社会课或民政课。

肆、受理申请时间:自本须知函知修订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伍、请领资格:

一、被照顾者:

1.领有本县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者,或年满六十五岁领有中低收入户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者。

2.经本县公卫护士、居家护理师或社会工作人员进行家访及作日常生活活动功能量表(ADL)评估为重度失能以上,且经身心障碍者鉴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罹患长期慢性病、特定疾病需人照顾,或患重度特定身心障碍疾病。

3.实际居住于本县户籍所在地者。

4.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务补助、且未经政府补助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护补助及政府提供之其它看护费用补助者。

5.未雇有看护者。

二、照顾者需具以下条件:

1.照顾者须年满十六岁,未满六十五岁,身心健康具照顾能力者,并实际负担照顾责任。

2.照顾者需具有工作能力:系指十六岁以上六十五岁以下身心健康具有工作能力,但因照顾事实未能就业者【检附离职证明书、相关机关之停歇业证明、向公立就业辅导机构填具之求职登记表影本、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出具之失业认定影本、村里长开具之无工作证明(就服站格式)、申请人确实无工作之切结书、最近三个月劳健保之投保历史数据、财产所得数据之任两种证明文件予以证明】。

◎不具备工作能力者:在学(大学院校博士班、空中大学及空中专科进修补习学校【含进修补校、夜间生】除外。)、服兵役、领有重大伤病卡或罹患严重伤病。

3.实际居住并与被照顾者设籍于同一乡镇市者。

4.应为负扶养义务之子女或其配偶,若无负扶养义务之子女及其配偶,得以其实际扶养之孙子女为照顾者。

陆、特别规定:经核准补助之个案,每个月需接受本县居家服务机构至少

一次督导。

柒、申请需备文件:

一、申请表。

二、照顾者与被照顾者之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三、被照顾者经身心障碍鉴定医疗机构出具最近三个月内有效之罹患长期慢性病证明、或经公立医院、卫生署合格区域级以上医院或精神专科医院诊断罹患特定疾病(如附表一),需家人照顾者(需检附诊断证明书);或持有身心障碍手册之特定身心障碍项目者(附表二),得以身心障碍手册影本证明免付长期慢性病诊断书。

四、照顾者与被照顾者最近三个月之户口簿誊本、申请人(照顾者)之邮局存折封面影本。

捌、申请方式:

一、由申请人备妥应备文件后至本县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公所提出申请。

二、本县各乡镇市公所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初审并于初审完毕后检送相关表件至社会局复审。

三、社会局于收件及书面资料审核后,即交由本县长照中心分派公卫护士、居家护理师或社会工作人员实地查访案家及执行ADL评估,并将访视意见填写于调查表内,于三日内评估完毕掷回社会局核定。

四、每一申请案件评估费用二百元整。

五、社会局应汇整乡镇市公所及本县公卫护士、居家护理师或社会工作人员之审查意见,依作业要点进行案件核定,并将结果副知申请人及送件公所。

玖、补助标准:

一、申请人于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以前备齐证件提出申请,并经本府审核符合资格,自当月份起领取本津贴,如系当月十六日以后始备齐证件提出申请,且经本府审核符合资格,则自次月份起领取本津贴。

二、申请案件依规定核定通过后,每月补助照顾者新台币三千元整(以请领一位被照顾者为限),并由县府按月将津贴汇入照顾者邮局账户内。

拾、经费来源:

由本府社政业务-老人福利推行-奖补助费-济助及补偿费-济助费-中低收入老人特别照顾津贴及督导费项下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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