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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适时稳妥地疏导因油价调整对出租车、公交车等行业产生的价格矛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8 生效日期: 2000-07-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发[2000]70号
各市物价局:
  去年11月以来,国家先后6次调整了成品油价格,对我省出租车、公交车运营产生一定影响。为了积极疏导矛盾,稳定社会大局,同时考虑当前运量现状和乘客的承受能力,根据国家计委电报要求,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对油价调整产生的价格矛盾,要积极疏导、适度调减、省定原则、分散决策。凡能够自行消化成品油涨价因素的地区,可维持现行运价不变。确需调整出租车运价标准的,调整幅度可掌握在10%左右。具体运价标准由市物价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公交公司应在努力改善运营条件的前提下,经批准逐步实行无人售票制度和票价改革。对现行票价偏低、确需调整的,幅度可掌握在10%左右,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在严格审核运营成本的基础上,提出调价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出租车或公交车运价调整前,要按照定价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社会各界和群众代表意见,并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以确保积极稳妥地疏导价格矛盾。
  二、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严格清理不合理收费。各市对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国家和省现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认为不合理或标准过高的,要提出取消和降低的意见,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办理;对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立的不合理不合法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有条件的市,还应适当降低出租车管理费,减轻出租车和公交车的费用负担。
  三、进一步推进城市公交改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鼓励节约,抑制浪费,降低消耗,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自行消化一部分油品涨价因素,促使企业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公交事业发展运行机制。
  请各市按上述意见抓紧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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