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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机关组织功能合理管制员额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4 生效日期: 2005-08-2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院授人力字第0940063883号

一、行政院(以下简称本院)为健全各机关组织功能,有效管制员额,以达合理用人目标,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增设机关或单位方面:

(一)各主管机关拟增设机关时,应先就业务需要、法令依据、预算经费、设立时机及与现有机关职掌有无重复等因素详加评估,除依法设置或政策性或为推动重大建设迫切需要设置之机关外,一律不得请增设机关或单位。

(二)现有机关或内部单位,其因设置新机关而致业务相重复或功能萎缩者,应随同检讨裁并或缩减编制。

(三)新成立机关于奉准筹设期间,由有关机关现职人员以任务编组方式成立筹备单位为原则,非确有必要,不另增置专任人员。

三、裁(简)并机关或单位方面:机关或单位有下列情形者,应检讨裁(简)并:

(一)政策业已改变者。

(二)业务及功能明显萎缩或重复者。

(三)职掌依法令以委托或委任方式办理,较符经济效益者。

(四)地区性派出机关或单位,管辖区域应予调整者。

(五)任务编组已无存在必要者。

(六)曾经项目评估绩效不佳,且无存在必要者。

(七)配合行政院组织法之修正,业务应予移拨者。

四、增加编制(预算)员额方面:

(一)各机关除新增机关、处理重大项目业务及推动重大建设者外,一律不得请增员额。

(二)各机关依前款事由修正编制或请增预算员额,应先审酌是否确属当前施政重点或业务迫切需要,并应先通盘检讨充分运用现有人力,及就加强推动去任务化、地方化、行政法人化、委外办理、授权、工作简化及运用志工(尤其是退休公教志工)参与公共事务相对节余之员额检讨调整,如仍不敷业务需要,且其整体缺额率在预算员额百分之五以内及无列管出缺不补情形者,始得提出修正编制或增加预算员额之申请;各机关过去推动去任务化、地方化、行政法人化、委外办理、授权、工作简化及运用志工(尤其是退休公教志工)参与公共事务等情形,将列为是否同意核增员额之重要依据。

(三)主管机关对所属机关之修正编制或请增预算员额案,应先行检讨办理人力评鉴,依评鉴结果实施员额移拨及人力相互支持等措施。经发现现有编制员额或人力,尚未作充分有效运用时,应发回重行检讨,或予以核实删减请增之员额。

(四)各机关不得藉调整组织或业务改进计划等方式,请求增加员额。对于经年度预算审查删除之员额,除新增机关、处理重大项目业务及推动重大建设者外,不得于年度进行中再报请增加预算员额。

五、精简编制(预算)员额方面:

(一)各机关应检讨业务及人力运用状况,遇有业务萎缩者,应大幅精简员额。

(二)项目列管各项工程计划,于计划完成时,应即相对减列其员额。

(三)办理信息业务所需人力,应尽可能由现职人员训练转化运用或采外包方式,以求节约用人。

(四)因推动四、业务信息化、委任、委托、外包及工作简化相对节余之员额,应予检讨调整或删减。

六、聘雇员额管理方面:

(一)各机关进用聘雇人员,应切实依照「中央政府预算执行暂行条例」、「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等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二)各机关对于现有聘雇人员应依下列规定予以检讨处理:

1.担任临时性、短期性工作者,应于业务计划结束时,停止续聘雇,并将其员额予以裁减。

2.担任长期性工作者,应检讨逐步改以编制内人员接办,并于编制内人员进用时,现有聘雇人员即停止续聘雇,并将其员额予以裁减。

3.担任之工作不涉及机密性且适合委由民间办理者,应尽量实施委托、外包,现有聘雇人员应于聘雇期限届满时,停止续聘雇,并将其员额予以裁减。

4.担任工作可以采分段方式处理者,得进用部分工时之聘雇人员。

(三)各主管机关应配合年度预算审查,确实检讨所属机关现有聘雇人员,对于从事非聘雇计划所定之业务者,应删减各该机关次一年度(或分数个年度)之聘雇预算员额数。

(四)中央机关应避免就主管业务编列专款补助地方政府聘雇人员办理业务;前已编列补助地方机关之聘雇员额,应会同受补助主管机关检讨裁减。地方机关接受中央机关办理专款补助项目业务而聘雇之人员,于该项补助结束时,应即解聘雇。

七、消除不适任现职人员方面:

(一)各机关应定期实施职务普查或人力评鉴,检讨人力运用情形,如有不适任现职人员,应切实依照「行政院暨所属各级机关不适任现职人员处理要点」之规定积极处理。

(二)为便于不适任现职人员之处理,各机关得视实际需要,订定具体鼓励办法,以利人力更新。

(三)对于处理不适任现职人员绩效不彰之机关,除必需处理重大新增业务得酌增人力外,余均不准增加员额。

八、冻结中央各机关学校团体驻卫警察方面:

中央各机关依「各机关学校团体驻卫警察设置管理办法」进用之驻卫警,除环境特殊,得经项目报经本院核准继续进用外,均请检讨委托民间保全业者办理或改采其它替代措施,现有驻卫警应即予冻结出缺不补;至未来各中央机关驻卫警人力调配事宜,由本院人事行政局组成驻卫警移拨小组,就现有驻卫警人力充分相互移转运用。

九、减少技工、工友之人力配置方面:

(一)各机关应尽量使用现代化事务机具,以取代人力处理劳务性工作,并扩大事务性工作外包范围,及推行职员自我服务,以提高用人效益。

(二)各机关技工、工友之配置标准,应配合前项劳力替代措施之采行,予以检讨从严设置,非必要者,应不予进用。

(三)对于剩余之技工、工友人力应以实施移拨、协洽承揽单位雇用,鼓励退职或办理遣离之方式积极处理。

十、附则:

(一)对于获准增员之机关,应由主管机关进行人力运用追踪查核,经发现有人力不当流用情事者,得于次一年度追减其预算员额。必要时,并得由本院相关机关组成项目小组实地复核。

(二)本院于办理年度预算审查前,得由主管机关先邀集有关机关研商订定该年度之员额上限,以作为审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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