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军届退官兵就业服务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09 生效日期: 2004-03-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睦眺字第093000367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国防部睦眺字第0930003677号令修正发布全文7点

  壹、依据:

  依行政院民八十六年一月廿日台八十六教○三○五○号函准予备查由本部、退辅会、青辅会及劳委会共同会衔陈报之「国军届退官兵就业服务要点」办理。

  贰、目的:

  为使军中人力与社会需求相衔接,安定国军官兵服役心理,提供届退官兵就业服务,期于离营后能迅速投入国家建设行列。

  参、服务对象:

  国军年度内届退官士兵。

  肆、实施方式及服务项目:

  一、于每年上半年度举办届退官兵(大部队)就业服务巡回征才活动。

  二、于每年下半年度举办届退官兵(小部队)就业服务巡回座谈会。

  三、经常性提供届退官兵就业服务、职业训练信息及谘商辅导。

  伍、权责划分:

  一、国防部:(各单位权责划分与职掌如附表一)二、各总(司令)部:

  1各总(司令)部:负责该军种及所属单位就业服务作业之督导。

  2师(联兵旅、海空军比照)级单位:负责所属单位就业服务作业之管制与辅导。

  3营(海空军比照)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届退官兵就业服务作业之执行。

  三、承办就业服务机构-由行政院青辅会邀集劳委会、退辅会、本部共同甄选具有能力与经验合格之就业服务厂商,办理本项服务活动。

  1负责求职就业人力供需媒合之综合协调作业。

  2依人力媒合结果安排职介面试。

  3综理届退官兵职业训练信息及就业谘商辅导等相关事宜。

  4成立「国军届退官兵就业服务中心」执行就业服务相关作业。

  陆、执行要领与作业程序:

  由行政院青辅会、劳委会、退辅会及本部共同委托就业服务机构建立人力运用媒合管道,适时推介届退官兵至民间企业机构就业,其要领及作业程序如次:

  一、国军官兵于届退前四个月,以营(海空军比照)为单位,由人事部门指导,依个人就业意愿填写「国军届退官兵就业登记卡」(如附表二),并由师(联兵旅、海空军比照)级单位,于每月10日前,收集统一径寄送委办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媒合与推介。

  二、委办之就业服务机构于每月收受「就业登记卡」后,依各申请人资料及意愿,键入届退官兵求职数据库查询系统,提供合格、立案之优良民间厂商查询,完成就业媒合作业后,将寄发面试通知给予各申请人;各申请人有使用民间电子邮件者,将优先以电子邮件寄送面试通知,并以电话告知,若未使用民间电子邮件者则以邮件寄送「面试通知单」(如附表三)。

  三、各申请人依「面试通知电子邮件」或「面试通知单」所订时间,得由服役单位依有关休假规定,按权责调整个人休假时间,以利面试。

  四、各申请人须于面试当日携带「面试状况调查表」(如附表四),并由面试之民间厂商填写实际面试状况后,交由各申请人,并于返营后缴交至人事部门[营级(海空军比照)]备查。

  五、求职人员合于面试,经求才单位通知于退伍后径行就业,在营期间不得要求试用或提前办退。

  六、委办之就业服务机构,每半年将办理成果分析报告函送本部乙次,作为检讨改进及本部后续委办之参考。

  七、若申请人适逢作战、战备、校阅、航海、重要演训、国外服勤或特别任务致无法如期接受面试时,应自行协调求才单位另行安排面试,服务外岛地区官兵可协调优先安排于退伍后面试。

  八、为强化就业辅导成效,各单位于每月之「退伍离营座谈会」会中宣导「国军届退官兵就业服务中心」各项服务内容,并辅导尚未填写「就业登记卡」之届退官、士、兵,依其个人意愿填写,记录备查。

  九、有关年度举办之「国军届退官兵就业服务巡回征才活动」实施计画,本部另行订颁。

  柒、其它:

  一、为扩大成效,各级主官应妥为宣导并督导人事部门加强服务。

  二、本部及各军种所属报纸、刊物、电台,应配合提供就业服务、职涯辅导相关信息,以扩大服务成效。

  三、面试人员特应注意保密,不得透露任何军事机密。

  四、非属核定之就业服务机构不适用本作业规定。

  五、本作业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六、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