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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9 生效日期: 2002-08-19
发布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政发[2002]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财源建设,强化税源控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纳税业户登记管理
  (一)建立工商与地税、质监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定期向地税部门 传递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及时进行纳税业户核对;地 税部门要在企业注册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在业户办理工商注册的同 时办理税务登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助搞好税务登记 。
  (二)工商部门牵头,定期与公安、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组, 对各类园区、开发区、专业市场、商贸城等进行专项清理检查,确保将所有经营业户 全部纳入工商登记和税收管理。
  (三)科技、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对各类科技、福利、校办、 劳服等企业进行全面资格核查,并切实加强对该类新申请企业的严格把关,凡不符合 规定的一律取消资格。
  二、强化建筑业税收管理
  (一)各级计划、经贸、建设、交通、水利、公路等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 建设项目信息资料。
  (二)地税部门要派员到建设服务大厅联合办公,外来施工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
  (三)建设单位(包括中央和省驻东营单位)与承揽、中标施工企业签定工程承包合 同后30日内,要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作为地税部门委托代征税款单 位,负责代征有关建筑业地方税收。凡不提供地税部门核发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建 设单位,建设部门不得为其核发施工(栋号)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在向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时,代征税款。在工程竣工决算前,要预 留应缴税额两倍以上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决算时清缴。凡在我市境内施工的企业, 必须使用“山东省东营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否则,建设单位不得与其结算工程款。
  (五)地税部门要定期会同建设、计划、监察、工商、财政等部门,对施工项目进 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土地、房产转让税收管理
  (一)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 权属变更和房地产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二)在办理土地、房产转让手续时,凡未从地税(财政)部门取得完(免)税证明和 《山东省东营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 更手续。
  四、强化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
  公安、交通、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与地税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办公或 代征制度,并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车船的明细资料。在车船年审和营运年度审验 时,对未办理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手续的,一律先补办完(免)税手续,再办理车船年 审、营运审验手续。
  五、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管理
  (一)财政、物价、地税等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税认定登记工作。 对不按规定进行认定登记和申报纳税的,财政部门停止发放“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票据”,物价部门收回其《收费许可证》。新增收费项目,凡不办理应 税认定登记的,物价部门不得发放《收费许可证》。
  (二)对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应税收费,由财政部门负责代征税款;对 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应税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代征税款。
  (三)财政、物价、地税等部门每年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联合年审,加强 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纳税款的征收管理。
  六、对代征代扣单位和协税护税部门给予经费补助
  对代征代扣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对协税护税部门给予适 当的专项经费补助。对代征代扣和协税护税先进单位,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地税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共同做好税源控管工作。凡 涉及税源控管问题,各部门和单位要与地税部门搞好配合。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税款 流失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地税部门要积极探索推广使 用税控装置、以票控税等加强税源控管的有效措施。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协税护税工作的领导,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强化地方 税源控管的具体措施,促进依法治税,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经济健康发展。
二OO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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