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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4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2]15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及各项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加油站税收管理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完成组织收入的重要举措来抓。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摸清所辖加油站的经营情况、税收管理状况、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切实提高征管水平。同时,要积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使《管理办法》得以正确贯彻执行。

  二、加强协作,以积极的态度做好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管理办法》是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结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25号)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征税情况,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额,在全面完成税控装置安装的基础上,抓紧做好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的收尾工作,并把有关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三、关于加强加油站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1、对5月1日以后新办的加油站,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要求,对已取得青岛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对一般纳税人转正、年审未达到销售额标准的,仍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3、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但未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并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及我市实际,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青岛市范围内跨区(市)经营,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和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名称、经营地址、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方法等相关资料,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确定。对已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应统一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审批确认。
  (三)核定征收增值税问题。
  加油站应按照财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核定应纳税额。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
  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加强加油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对不符合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加油站,一律不得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每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一旬的用量。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最高开票限额限定为万元版;对未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每次最多发售一本千元版手工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并在防伪税控推行过程中优先安排推行使用。
  (五)通过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问题。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财务不作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应帐务处理。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先行对购油单位开具收据。对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发票的,必须依据用户使用的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用户用加油卡、加油凭证加油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作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不得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报表填制问题。

  针对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对《管理办法》中的附表作了相应调整,并纳入《加油站税收管理手册》进行管理,各单位应按本通知所附表样,要求加油站如实填制、保管和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号
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收管理方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风经经镐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第 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关联法规    

    第四条  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经体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  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一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第七条  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附表1,以下简称台账)登记制度。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账,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台账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第八条  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加油站 月份加油住处明细表》(附表3)或加油IC卡;
(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三)《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附表4)。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一)以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
(二)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三)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加油站发生成品油倒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
(四)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住处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包括未安装)或税控加油机运行不政党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严格执行台账制度,并按月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对其成品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结合通过金税工程网络所掌握的企业购油住处以及本地区同行业的税负水平等相关住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有异常的,应立即移磅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
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应对所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1次加油数据读取,并将读出的数据与该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同时应对加油站的应扣除油量的确定、成品油购销存等情况进行全面纳税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表:1.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
   2.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3.加油站月份加油住处明细表
   4.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鲁国税发(2002)7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发布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加油站管理办法》),为保证《加油站管理办法》的顺利贯彻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加油站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加油站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加油站税收管理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贯彻落实《加油站管理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我省加油站数量多、分布广、经营方式复杂,各级国税机关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当地加油站状况,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在《加油站管理办法》的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执法、优质服务、稳定大局的原则,既要加大管理力度,又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如发现有不稳定的苗头,要及时化解矛盾并向省局报告,避免出现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在加油站增值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全面了解和掌握加油站经营、税收管理状况、本地区行业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总局、省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进行重点评估。有条件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将全部加油站逐步纳入评估范围。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加油站管理办法》是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做好工作。要加强与经贸委、质检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未经省经贸委批准经营的加油站,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的精神进行清理整治。同时,要与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所属公司及时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把《加油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落实到位。
三、关于加强加油站管理的几个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1.对5月1日以后新办的加油站,凡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2.对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虽不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但销售额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继续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对既不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销售额又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在2003年4月30日前暂时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3.对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只有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重新审查核实,填制《个体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汇总表》(附表5),于5月20日前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4.对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但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并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
根据《加油站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及我省实际,对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市内跨县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市级税务机关确定;在我省境内跨市经营,需要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层报省国税局审批确定,同时报送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名称、经营地址、销售数量、财务核算方法等相关资料。
(三)核定征收增值税问题
加油站应按照财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加强财务核算,做到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对财务核算不建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核定应纳税额。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加强加油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对不符合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加油站,一律不得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旬限额限量供应。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最高开票限额限定为1万元;对未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每次最多只能发售一本千元手写版专用发票,并实行验旧购新。万元手写版专用发票可以改版使用。专用发票每月供应数量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加油站经营规模及用票数量情况确定。
(五)通过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问题
纳税人通过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其发票开具、增值税计算征收等问题,可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售卡售证单位与加油站为不同纳税人的。售卡售证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不作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可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先行开具收据,待用户凭加油卡、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和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再向用户换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用户用加油卡、加油凭证加油时,加油站作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加油站凭收取的加油卡、加油凭证,与售卡单位结算油款,并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售卡售证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卡售证单位与加油站为同一纳税人的。
(1)对总机构和加油站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主要是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所属公司),总机构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帐务上要作销售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购油单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不需要专用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月末,总机构汇总包括售卡售证在内的全部成品油销售额,以扣除所属加油站回笼的加油卡、加油凭证及其他应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征收增值税。用户凭加油卡、加油凭证加油时,加油站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帐务上要作销售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专用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月末,加油站汇总包括售卡售油在内的全部成品油销售额,以扣除回笼的加油卡、加油凭证和其他应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六)报表填制问题
针对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对《加油站管理办法》中的附表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省局文件所附表样,要求加油站如实填制、保管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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