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文中一字第0933500928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中一字第0933500928号函修正发布全文8点
一、宗旨: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补助地方办理历史建筑保存维护与再利用,特订定本须知。
二、依据:
(一)文化资产保存法第二十七条之一第一项。
(二)历史建筑登录及辅助办法。
(三)重大灾害历史建筑应变处理办法。
(四)本会历史建筑保存维护再利用中程计划。
(五)本会年度施政计划。
三、补助对象:
(一)直辖市及县(市)政府。
(二)立案登记之文教社团、财团法人。
四、补助项目:
(一)直辖市及县(市)政府:
1、办理历史建筑登录、教育宣导及人才培训等相关活动。
2、阐扬历史建筑之历史或建筑意义之调查、研究、出版。
3、历史建筑活化再利用之规划、设计。
4、有关历史建筑日常维护、设置保全、防灾、室外灯光设备等。
5、直辖市及县(市)政府经管公有历史建筑保存再利用之修护计画,经项目报中央核定并编列配合款者。
6、历史建筑紧急抢救或灾害处理。
7、其它:配合本会办理历史建筑保存维护再利用之项目计划。
(二)立案登记之文教社团、财团法人:
1、阐扬历史建筑之历史或建筑意义之调查、研究、出版。
2、私有历史建筑活化再利用之规划。
五、补助原则:
(一)公部门补助比率依本会订颁「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处理原则」补助:
1、对县(市)政府补助经费依其财力级次,其最高补助比率:
(1)第一级为计划实际经费二分之一。
(2)第二级为计划实际经费五分之三。
(3)第三级为计划实际经费三分之二。
2、对直辖市政府之补助经费最高为计划实际经费三分之一。
(二)立案登记之文教社团、财团法人以计划实际经费二分之一为原则。
六、受理作业:
(一)一般案件每年受理申请一至二次为原则。
(二)紧急抢救案以随时受理审核为原则。
(三)申请补助时应检附申请表(附件一)、计划书(附件二);立案登记之文教社团、财团法人应加附立案证明。
七、审核及注意事项:
(一)审核:
1、申请补助案件由本会送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机关书面审查;或由本会邀集学者、专家及有关机关实地会勘后,召开审查会议决定之。
2、补助经费除本须知第四点第(一)项第1、2款外,以已登录之历史建筑及申请单位已编列配合款或财源贫瘠地区等为优先考量条件。
(二)注意事项:
1、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有关经管公有历史建筑保存维护再利用之修护计划、历史建筑紧急抢救或灾害处理项目计划及涉及地方权责之土地征收、证照申请等事项之补助申请应副知县市政府研考单位。
2、经核定补助款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未及事先列入预算者,应编列追加预算办理,否则不予拨发补助款。
3、补助经费之拨款及核销程序应依本会「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处理原则」及相关规定办理。发包后如有节余,应依受补助比例缴回本会。
4、计划之委托执行请依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
5、保全、防灾、户外灯光设备、紧急抢修或灾害处理之安装施工,以不破坏历史建筑历史意涵、结构强度、外貌之视觉美感为原则。
6、补助款不得作为活动奖金、赠品、纪念品等与补助项目不符之用途运用,若经发现,本会得要求改善或予以追缴。
7、受补助办理历史建筑修护、保全、防灾、室外灯光设备之安装施工、紧急抢救或灾害处理,于工程进行期间及完工,应办理必要之勘验。
八、品质管控及考核:
(一)受补助单位委外执行者,应依其计划性质,于合约中订定分期查核项目及时间。
(二)本会得组成管考小组进行受补助办理历史建筑保全、防灾、室外灯光设备之安装施工、紧急抢救或灾害处理之查核,并抽查各项计划执行情况是否依申请计划进行。其成效优良者,函请各该机关奖励;执行成效不佳,或与申请计划不符者,本会得要求改善或终止补助。相关成效并列入本会下年度补助经费审核参考要项。
(三)计划办理完成后,应检送执行成果如附件三(含规划设计报告、施工报告、出版品、照片、光盘等)送本会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