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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管理及监督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3 生效日期: 2004-08-1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参字第0930101869号

第1条 本办法依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设置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各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以提升教育品质,增进教育绩效为目的,并应设校务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置委员七人至十五人,由校长任召集人,其中不兼行政职务之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必要时得聘请校外专业人士参与。委员任期二年,由校长遴选提经校务会议同意后聘任之。

第3条 管理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学校教学、研究及推广所需财源之规划。

二、校区建筑及工程兴建所需财源之规划。

三、校务基金年度概算拟编之审议。

四、校务基金开源措施之审议。

五、校务基金经济有效节流措施之审议。

六、校务基金经费收支及运用之绩效考核。

七、第七条第一项收支管理规定之审议。

八、其它关于校务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事项之审议。

第4条 管理委员会得视任务之需要,分组办事;其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管理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

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得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5条 管理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由各校现有人员派兼为原则。但为使校务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得进用专业人员若干人,其权利、义务、待遇及福利,由学校于契约中明定之。

前项但书之人事及行政费用,由校务基金中非属政府编列预算拨付之经费支应。

第6条 设置校务基金之学校,其一切收支均应纳入基金。学校或校内单位不得再申请筹设财团法人。

基金收支预算执行,应以有剩余或维持收支平衡为原则;如实际执行有短绌情形,学校应拟具开源节流措施,提报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各校应订定内部控制相关规章,据以建立及维持有效之内部控制制度,并由校长督促内部各单位执行。

第7条 各校应依本条例第十条但书规定订定捐赠收入、场地设备管理收入、推广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资取得收益之收支管理规定后,提报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查。

前项收入之范围如下:

一、捐赠收入:各校无偿收受动产、不动产及其它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或债务之减少。

二、场地设备管理收入:各校提供场所及设施等,所收取之收入。

三、推广教育收入:各校依大学推广教育实施办法之规定办理推广教育及研习、训练等班次所收取之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各学校为外界提供训练、研究及设计等服务所获得之收入。

五、投资取得之收益:各校依本条例第七条之一规定所投资取得之有关收益。

第8条 前条第一项收支管理规定,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内教师本薪(年功薪)、加给以外之给与及编制外人员之薪资。

二、讲座经费支应原则。

三、教师教学及学术研究奖励支应原则。

四、出国旅费支应原则。

五、公务车辆之增购、汰换及全时租赁。

六、新兴工程支应原则。

七、因应自偿性支出之举借及其偿还财源之控管机制。

八、其它应规范经费之原则。

第9条 学校得以第七条所定收入及学杂费收入,支应编制内教师本薪(年功薪)、加给以外之给与及编制外人员人事费;其支给基准,由学校定之。

前项给与总额占收入之比率上限,由教育部拟订,报行政院核定。

第10条 校务基金之捐赠收入为现金时,应确实交付学校收受;为现金以外者,应确实点交,属不动产者,应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

前项现金以外之捐赠收入,应依财物登录作业程序处理,并由学校管理及使用单位每年实施定期盘点及不定期抽查。

第11条 学校收受之捐赠,应全数拨充校务基金,未指定用途之捐赠收入,由学校统筹运用;收受指定用途之捐赠,其用途应与学校校务有关。

学校收受之捐赠,不得与赠与人有不当利益之联结。

学校对热心捐赠者,得自定规定奖励之。

第12条 校务基金之场地设备管理收入,应由学校统筹运用,并得提拨一定比率分配至管理单位。

学校办理推广教育之经费,以有剩余为原则,并应衡量整体收支及使用学校资源情形,由学校先就收入总额中提拨一定比率统筹运用,节余款,得由学校及负责办理之院、系、所、中心等单位支配运用。

前二项提拨比率及前项节余款运用原则,应于第七条第一项之收支管理规定中定明。

第13条 学校办理建教合作计画,应合理控制成本,并应衡量使用学校资源情形,提列行政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分配运用,计画节余款得订定一定分配比率,由学校及负责办理之院、系、所、中心等单位及计画主持人支配运用,该分配比率及运用原则,应于第七条第一项之收支管理规定中定明。

第14条 校务基金投资取得之收益,应全数拨充校务基金统筹运用。

第15条 第七条第二项所定各种收入之收支情形,其相关主管人员、经费执行人员、使用及保管资产人员,应负其执行预算、保管及使用资产之相关责任,并由会计人员负责帐务处理及汇编财务报表。

第16条 第七条第二项所定各种收入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置专帐处理,经费收支应有合法凭证,并依规定年限保存;建教合作收支,应依建教合作机构之规定或契约办理。

前项所列各项收入之收支预计表、收支决算表,连同相关书表及全校收支财务报表,应送教育部备查,并依相关规定上网公告。

第17条 教育部对于第七条第二项所定各种收入之收支、保管及运用情形,得派员或委请会计师查核。

教育部查核前项收支、保管及运用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纠正,并限期整顿改善:

一、管理、运作方式与大学目的不符。

二、财务收支未取得合法之凭证或未具完备之会计帐册。

三、隐匿财产或规避、妨碍教育部查核。

四、违反其它相关法令。

第18条 教育部为评估各校校务基金执行之绩效,得组成项目小组至各校访视,并作成评估报告。

第19条 各国立大学校院校务会议下,应设经费稽核委员会,监督有关校务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

经费稽核委员会置委员七人至十五人,由校务会议成员推选产生。但管理委员会之成员、学校总务及会计相关人员,不得担任经费稽核委员会之委员。

经费稽核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由各校现有人员派兼之。

第20条 经费稽核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学校教学、研究及推广计画财务运用之事后稽核。

二、校区建筑与工程兴建计画、发包及执行等经费运用之事后稽核。

三、各项经费收支及现金出纳处理情形之事后稽核。

四、校务基金年度决算之稽核。

五、学校资产增置、扩充及改良等事项之事后稽核。

六、校务基金经济有效利用及开源节流措施之事后稽核。

七、其它经费之事后稽核事项。

前项稽核事项,以当年度内发生与经费运用有关事项为限。但该事项涉及以前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21条 经费稽核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

经费稽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得视稽核事项之需要,邀请管理委员会或校内相关单位派员列席。

经费稽核委员会得经委员会之决议,请管理委员会或校内相关单位提供必要之资料以供查阅。

经费稽核委员会应于校务会议中提出有关校务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稽核报告。

第22条 各国立大学应依本条例、本办法及其它相关法令之规定,订定管理委员会与经费稽核委员会设置、运作及绩效考核规定,经校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23条 国立大学附设医院之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依其它相关法令之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24条 设置校务基金之国立专科学校得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2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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