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房屋产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6 生效日期: 2000-05-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市房产局、葫芦岛市建委: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出现了多种建房形式,房地产投资主体和消费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形成了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格局。同时,由于个别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秩序不规范,给房屋确权发证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维持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秩序,,保证房屋产权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现就我省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及测绘管理问题
  1、按照建设部《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建房[1997]62号)和省建设厅《关于确认辽宁省城市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和填发单位的通知》(辽建[1998]114号)的要求,凡设房产局的市、县,发证机关应为该市、县房产局;未设房产局的市、县,其发证机关应为该市、县人民政府。除省建设厅确认并分发注册号的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和填发单位外,其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制作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已经颁发的,不允许上市出售及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并宣布所发证书作废。
  2、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建房管字[1994]09号)精神,严禁给具有集资性质的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已经颁发的,应宣布所发证书无效,限期收回。
  3、在办理军产房改产权证时, 可按军委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但要在房产证附记中注明按建设部规定计算的建筑总面积。
  4、协助执行法院裁决,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时,须收回原产权证书,如当事人不交出原产权证书,可由法院登报声明,限期一个月交回,逾期不交原证书作废。对于未办理竣工手续等其他限制条件而未办理产权证的(在建工程除外),须按有关规定先补办有关手续, 再按法院裁决办理产权转移;协助执行法院查封时, 查封期限应为六个月,到期自动解封,如确需续查,可办理续查手续。结束已设定他项权利房产的查封,要保护抵押人的优先受让权。同一房产在同一时间内不得重复查封。
  5、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抵押房地产期满后,若抵押人将债务还清,凭抵押人偿还贷款证明可将《房屋所有权证》领回,同时由产权登记部门收回《房屋他项权证》。
  6、凡未建立测绘队伍的市、县要尽快组建房地产专业测绘队伍;已建立测绘队伍的, 要配齐专业人员和设备,提高测绘的速度和质量。
  7、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使用全国统一印发的房屋权属证书。从2000年起,全省必须启用新证书,不得再使用旧证书。各市要制定具体的换发证工作计划,限定本地完成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将产权人手中的旧证全部换发为新证书。
  8、加强和改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规范登记发证行为,全面实行办事公示制、服务承诺制,公开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和时限。推行产权发证和交易环节一站式服务模式,提高产权登记发证速度和服务质量。

 

  二、关于房屋产权界定问题
  1、房改房的产权确认:个人探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确权,即按房改成本购买的国有公房, 为全部产权;按标准价购买的国有公房,为部分产权。对于没有明确产权的, 但已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而未办理产权证的住房, 要依据卖房单位或房改部门出具的重新核定、核实的售房证明、证件进行确权发证。
  2、集资建房的产权确认:依据正规的交款收据,个人出资额达到以集资建房当年房改成本价为基数减去各项折扣后的标准,确认为全部产权;未达到标准的,确为部分产权,产权比例可按个人出资额的比重确定。
  3、经济适用房(含解危解困住房、安居住房)产权的确认:依据正规的交款收据, 个人实付房款高于购房当年房改规定的成本价,其所购住房的产权为个人全部产权;个人实付购房款低于购房当年成本价的。其产权为个人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个人实付房款占当年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4、回迁安置房屋产权的确认:符合增加面积条件的,增加面积部分属单位出资的,可按当年房改成本价或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办理个人产权;动迁户自愿扩大面积,并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的,其扩大面积部分确认为个人产权。原房屋为租用的公房,其回迁安置房的原面积可按房改规定办理个人产权。
  5、中直单位房改房产权的确认:中直单位办理房改房产权时, 要与地方政府规定的房改政策接轨。达到地方规定的成本价确认个人全部产权;未达到地方规定成本价的只能确认个人部分产权。
  6、联建房屋产权确认:应以所提供的建房各种批件及联建合同(协议)等载明的投资主体进行确权。
  7、证件不全房屋的确认:《城市规划法》实施前, 对产权登记证件不全的房屋在弄清产权来源,在不影响交通、消防、市容、规划、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不影响他人生活的情况下,提交情况说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可予确权登记。《城市规划法》实施后,由于开发建设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房屋产权登记的证件不全,但已达到入住条件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或政府部门出具证明,购房者提交发票后可予确权。对在企业、大专院校、部队营区院内建造的房屋,如产权来源证件不全,凭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即可予以确权登记。

 
二OOO年五月二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