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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0 生效日期: 2005-01-2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5〕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原文祥见2004年《黑龙江政报》第21期第4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政策。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制定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各项优惠政策,保证全省精神卫生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搞好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一2010年)》的实施,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卫生部门要适时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并广泛深入地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精神健康咨询活动,努力提高精神保健服务质量。发改部门要将精神卫生工作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切实满足群众对精神卫生的需求。教育部门要结合素质教育的实施,将心理健康教育、预防不良心理行为等内容编入大中小学健康教育课本,纳入教学工作计划,保证教学效果。民政部门要及时把社会上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精神疾病患者送到指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并研究制定和实施对特困家庭精神疾病患者基本医疗费用实行救助的政策。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精神疾病患者的调查工作,重点掌握有肇事肇祸病史和可能实施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督促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落实监护责任,履行监护义务;对已实施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要依法送指定医院强制治疗。司法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和完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政策,并结合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加强被监禁人群和强制性教育改造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各地要研究建立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要搞好对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现有精神专科和非精神卫生专业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能力。要整合资源,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相关制度、规范和标准,逐步形成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为辅助,疾病预防控制、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结构合理、布局科学、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各级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指定专业机构承担本辖区的精神卫生工作,定期督促检查卫生系统精神疾病防治工作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精神疾病防治措施,确保精神卫生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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