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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收费管理办公室关于明珠苑小区收取停车场泊位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4 生效日期: 2002-07-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收费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聊费办发[2002]110号
聊城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珠物业管理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明珠苑小区停车场泊位费的报告》收悉。根据你公司车辆管理情况,经审核,现将明珠苑小区停车场泊位费确定如下:   一、汽车车位每月收取泊位费20元;
  二、机动三轮车车位每月收取泊位费10元;
三、外来机动车在停车场停放超过一天的,每天收取2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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