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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6 生效日期: 2002-07-16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200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36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拓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渠道
  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种渠道,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安置计划,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继续坚持政府有关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的安置计划要占济南地区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总量的10%,全市的安置计划于7月底以前下达。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按照安置计划派遣,用人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计发工资。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向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收取任何费用。
  (二)扩大非国有经济单位的安置比例。要将非国有经济单位作为重要的安置渠道,积极引导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他们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安排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三)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安置的适用范围。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对用工素质的要求,把竞争机制引入安置工作,积极利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组织退役士兵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竞争就业。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仍由当地政府在计划指标内安置就业或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让其自谋职业。
  (四)实行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实行以经济补偿形式代替其履行安置义务的办法。凡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必须在8月10日前向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额按每少接收1名退役士兵缴纳不低于8万元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该单位安置计划的50%。
  (五)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凡符合安置条件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在8月20日前向当地安置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参加分配。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从当地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中解决。补助标准分为两部分,一是基本标准:市内5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退役义务兵(服役满2年)为2.4万元,转业士官(服役满10年)为3.6万元;二是奖励标准: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除执行基本标准外,增发一次性奖励。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的(含一等功),增发基本标准的50%;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基本标准的30%;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基本标准的10%。多次立功的按最高立功等级,不重复增发。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外,享受在乡伤残军人抚恤标准。其他县(市)区一次性经济补助可参照市区标准制定。
  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生产经营中,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协商、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在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待遇按本单位同等条件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为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档案由当地安置部门免费保管;在办理户籍、更换驾驶执照等方面,公安部门要提供方便。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工商管理部门应视情况免费核发营业执照。
  (六)坚持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对高级士官和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置。其中,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安置计划内予以重点照顾;对进藏服役的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凡在部队获得“优秀士兵”以上荣誉称号的,退役时直接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优先予以安置;对驻港澳、参加抗洪抢险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及家庭特别困难且在部队表现优秀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给予照顾;对社会公认的热门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竞争安置;对特、一等伤残军人和精神病员,要严格按照省里下达的安置计划,按时接收,并征求部队和本人意见,及时解决好他们的生活、医疗等问题;对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岗位,不能坚持工作的,按在乡人员对待,并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带病回乡且家庭比较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七)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待遇。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役义务兵自报到结束后的第2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待分配期间患重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拨出专款,给予适当补助。
  (八)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不实行试用期。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发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二、积极开发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
  大力培训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既是部队建设的需要,也是促进农村发展的需要。各县(市)区要注重选拔素质较好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加强对退役士兵现代化农业科学知识、生产技能的培训,使他们在现代农业生产和农民致富奔小康中发挥骨干作用;广开渠道,有计划地组织农村退役士兵开展劳务输出;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加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和培训基地建设,更好地为军地两用人才服务。
  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为双拥工作考核内容,统一部署,统一检查。要进一步完善激励制约措施,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县(市)区和先进单位。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安置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严格安置纪律,对拒不执行安置计划的单位,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限期内仍未完成安置的,安置部门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完成。城镇退役士兵今年3月底前、转业士官今年6月底前未到安置部门报到和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到所分配的工作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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