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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积极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涉农收费项目监督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6 生效日期: 2002-07-16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检发[2002]166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在全省展开。为保证这项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了一系列有关税费改革的政策,其中涉及到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是《关于取消一切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集资项目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落实好我省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按照“各级农业、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的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涉农收费项目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检查的范围主要是《目录》所列88项已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检查落实的时间从7月下旬开始到10月底结束。各地要抽调专门人员,对照《目录》规定,对88项收费逐项进行检查。对于无视规定,继续向农民收取费用的单位和部门,要坚决予以查处。
  二、结合正在进行的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工作,各地要对涉农价格收费公示牌(栏)上的收费项目逐一核对检查,查看是否有《目录》上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被公示,一经发现,应及时予以纠正,杜绝被取消的收费项目出现在涉农收费公示牌(栏)上。
  三、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抽调必要人员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进程中涉及到的价格方面的问题,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要注意倾听农民群众对涉农收费工作的意见和反映,对于在检查落实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四、各地要将这次专项监督检查的开展情况写成书面报告,于2002年10月31日之前报省物价局。
附件:关于取消一切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集资项目的目录
  1、农村教育集资(教育部门)
  2、农村中小学杂费、借读费和统一订购的课本费之外的各种收费(教育部门)。包括:试卷费、课外读物费、资料费、强制代收保险费、桌椅费或押金、代课费、小学升初中考务费、复读费、学生助学费、毕业证工本费、自习管理费、辅导费、勤工俭学费、电教费、图书费、仪器备购置维修管理费、电教设备管理费、校园卫生绿化费、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保证金、选班、赞助费(自愿资助的除外)等
  3、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部分(公安部门)
  4、婚前教育费(民政部门)
  5、结婚登记“搭车”摊派收费(民政部门)。包括刊物、资料、商品、照相、体检、礼花礼盒
  6、农转非手续费、服务费(公安部门)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部分(建设部门)
  8、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部分(建设部门)
  9、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建设部门)
  10、农业宅基地征地管理费(部门)
  11、农业宅基地确权费(建设部门)
  12、农民建房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建设部门)
  13、村庄修编规划费(建设部门)
  14、村民建房管理费(建设部门)
  15、县乡两级农村建设发展基金(建设部门)
  16、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国土资源部门)
  17、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国土资源部门)
  18、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部分(国土资源部门)
  19、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理费(国土资源部门)
  20、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船舶收取的部分(部门)
  21、民工建勤养公路出工规定(交通部门)
  22、乡镇船舶管理费(交通部门)
  23、农用机动车养路费1988年后标准提高部分(交通部门)
  24、向货主、船舶收取的保安联防费(交通部门)
  25、县乡两级农村水利建设发展基金(水利部门)
  26、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部门)
  27、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规定(水利部门)
  2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向农民征收部分(水利部门)
  29、农村打井管理费(水利部门)
  30、农村办电集资(水利部门)
  31、农村水电建设基金(水利部门)
  32、县乡两级农村建设发展基金(农业部门)
  33、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费(农业部门)
  34、农业承包合同鉴证费(农业部门)
  35、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费(农业部门)
  36、农业机械化发展基金(农业部门)
  37、农业广播学校党员误工补贴(农业部门)
  38、基本农田建设集资(农业部门)
  39、收购渔船海上管理费(海洋与渔业部门)
  40、渔船渔港管理费(海洋与渔业部门)
  41、水产开发基金(海洋与渔业部门)
  42、渔业资源增殖基金(海洋与渔业部门)
  43、无捕捞鹰爪虾特许证及收购特许证罚款(海洋与渔业部门)
  44、违反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办法罚款(海洋与渔业部门)
  45、乡镇文化站经费由集体和农民交纳部分(文化部门)
  46、农民看电影集资(文化部门)
  47、农村改水集资(卫生部门)
  48、农村改厕集资(卫生部门)
  49、农村鼠防集资(卫生部门)
  50、血吸虫病防治集资(卫生部门)
  51、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集资(卫生部门)
  52、乡村医生补助(卫生部门)
  53、计划生育联保费或责任费(计生部门)
  54、一胎二胎押金(计生部门)
  55、计划生育上门工作费(计生部门)
  5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费(计生部门)
  57、优生优育咨询费(计生部门)
  58、产期保健、保险费(计生部门)
  59、计划生育节育保证金(计生部门)
  60、中华女子学院在农村的集资(妇联)
  61、乡镇以下广播网络维护费(广播电视部门)
  62、向农民征收的防疫检疫费(农业部门)
  63、农机管理费(农业部门)
  64、强制农民参加的各种机械培训收费(农业部门)。包括播种机、收割机、脱粒机、秸秆还田机、青贮饲料机以及植保机械排灌机械等培训
  65、部分县(市、区)自行规定的“安全学习证”工本费(农业部门)
  66、拖拉机挂车检验费(农业部门)
  67、农机经营管理费(农业部门)
  68、农用机动车培训费1992年后标准提高部分(农业部门)
  69、农用机动车养路费1988年后标准提高部分(农业部门)
  70、农村机械修配厂(点)等级审定费(农业部门)
  71、林政管理费(林业部门)
  72、林区管理建设费(林业部门)
  73、育林基金对果品及果品加工品的收费(林业部门)
  74、森林资源更新费(林业部门)
  75、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林业部门)
  76、绿化保证金(林业部门)
  77、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频率占用费(无委会)
  78、报刊延伸投递服务费(邮政部门)
  79、农村集体电话杆线设备更新费(电信部门)
  80、乡镇级管电组织维护管理费(电力部门)
  81、居民用电安全费(电力部门)
  82、用电入户、立户费(电力部门)
  83、地方电力基金(电力部门)
  84、电网改造资金(电力部门)
  85、新建房接电收费(电力部门)
  86、农村用电接头费(电力部门)
  87、农电管理费(电力部门)
  88、电费、电度表保证金(电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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