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市交二字第09333900300号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交通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加强督导台北市联营公车(以下简称联营公车)之营运管理,落实联营公车营运服务评鉴,以提高联营公车经营绩效与服务水准,特订定本要点。
二、联营公车营运服务评鉴之奖惩,除依公路法、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及台北市公共汽车客运业营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令办理外,悉依本要点规定办理。
三、联营公车营运服务评鉴包括:联营公车业者在大台北地区各路线、站位提供之服务品质,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营运服务评鉴各分项指标及其评定基准调整时,由「台北市联营公车服务品质督导小组」(以下简称服务品质督导小组)委员会议检讨定之。
(二)每期营运服务品质之数据搜集、服务指针之量化及汇整作业,由本局办理,并得委托学术机构办理。
(三)评鉴研究内容、范围对象与限制纳入每期工作计划说明书,每期检讨之。
四、每期营运服务评鉴执行情形之评审,由服务品质督导小组为之;评审结果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评鉴为优等或甲等之公车业者,依下列方式予以奖励:
1公开表扬:每期评鉴等第为优等者,予以公开表扬。
2增加路线积分:
(1)同一评鉴项目之成绩经连续二期评鉴结果均高于当期平均分数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增加该联营公车业者路线积分一分。
(2)总成绩:每期评定总成绩达到九十分以上者,取得路线绩分六分;总成绩八十七分以上未达九十分者,取得路线绩分四分;总成绩八十四分以上未达八十七分者,取得路线绩分二分;总成绩八十分以上未达八十四分者,取得路线绩分一分。
(二)被评鉴为乙等以下之公车业者,依下列方式予以处分:
1依公路法限期改善:每期营运服务评鉴结果,由本局并同其应改善事项(含原始积点比上期落后百分之三十以上之项目)函知各联营公车业者。
2扣减路线积分权积分:同一评鉴项目成绩经连续二期评鉴结果均低于当期平均分数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扣减该联营公车业者路线积分一分。
3撤销配车额度或路权:联营公车业者连续二期评定结果均为乙等,且后期成绩较前期成绩退步,应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吊扣该联营公车业者最高公里营收路线配车额一辆,为期一个月。符合前项情节,且前期评鉴中应改善之事项仍有未改善者,其惩处标准如下:
(1)前期评鉴中应改善之事项有一项单项成绩未进步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吊扣该联营公车业者最高公里营收路线配车额三辆,为期一个月。
(2)前期评鉴中应改善之事项有二项单项成绩未进步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吊扣该联营公车业者最高公里营收路线配车额五辆,为期二个月。
(3)前期评鉴中应改善之事项于第二期仍有三项(含)以上之单项成绩未进步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吊扣该联营公车业者最高公里营收路线配车额十辆,为期三个月,影响营运服务时,由本局公告或指定公车业者接驶。
(三)被评鉴为丙等以下之公车业者,依下列方式予以处分:
1联营公车业者单期评定结果为丙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吊扣该联营公车业者最高公里营收路线配车额十辆,为期三个月,影响营运服务时,由本局公告或指定公车业者接驶。
2联营公车业者连续二期评定结果均为丙等,且后期成绩较前期成绩退步,其前期评鉴中应改善之事项于第二期仍有半数以上之单项成绩未进步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该联营公车业者最高公里营收路线路权,由本局公告或指定公车业者接驶。
(四)路线积分之有效期限为二年。
五、本局分配联营公车路线或重新分配被撤销之路线时,得由累计获有路线积分分数最多之联营公车业者优先选线一条,并扣除路线积分十分;如尚有路线分配时,再由累计路线积分分数次多之联营公车业者选线一条,并扣除路线积分十分;以此类推。如各联营公车业者路线积分分数均不足十分时,得由路线积分最多者分配路线。路线积分分数相同时,由业者总成绩较佳者优先选择。
前项分配之路线如为共营对开者,得由本局优先核定其共营之另一联营公车业者(须为前一期营运服务指标评鉴成绩前五名内)增加车辆及班次参与营运;如仍有不足,得协调或指定前半年考核期间之行车服务考核成绩前三名之联营公车业者参加共营,不适用前项之规定。参加共营者,扣除路线积分十分。
六、各联营公车业者每期营运服务评鉴之结果,列为台北市联营公车服务性路线补贴、路线营运许可年限审查及评选路线经营者之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