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2]?22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关于申请集中纳税的请示》(青太报产发?[2002]10号)。鉴于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变化其下属各支公司为非独立核算的展业机构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所辖十二家支公司(名单附后),自2002年第二季度起不再作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管理,其季度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不在支公司所在地办理,季度、年度纳税申报和就地管理统一上划到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所辖支公司名单
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
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支公司;
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四方支公司;
4.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
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高科园支公司;
6.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
7.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即墨支公司;
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胶州支公司;
9.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胶南支公司;
1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平度支公司;
1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莱西支公司;
1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开发区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