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法三字第09312728300号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置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
第3条 本局设各处、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疾病管制处:掌理疫情监测、调查、训练及医院院内感控事项、规划疫苗接种之政策及执行、社区传染病及新兴传染病之防治、外劳与营业卫生从业人员之防疫及委托台北市立联合医院办理疾病防治等事项。
二药物食品管理处:掌理药政、药品、医疗器材、化妆品、食品卫生管理及国民营养调查、咨询、管理等事项。
三医护管理处:掌理医政、医院管理、护理行政、药械供应、紧急救护、特殊照护及心理卫生辅导等事项。
四健康管理处:掌理健康管理及保健业务之推展、监督、规划、考核事项。
五企划处:职掌综合业务规划、研究发展、计画管考、国际卫生合作、公共关系、议事、综合业务宣导、综合卫生业务训练等事项。
六秘书室:财产管理、文书管理、庶务、出纳及其它不属各处室事项。
七检验室:食品、药物及公共卫生检验及支持公共卫生相关稽查样品检验、投诉检举项目检验、受理饮食品药物等申请检验事项。
八信息室:业务计算机化及办公室自动化之规划、推动、管理及所属各单位实施信息作业之督导、辅导等事项。
第4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技正、处长、主任、秘书、视察、副处长、专员、股长、分析师、卫生稽查员、技士、科员、设计师、管理师、助理设计师、技佐、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专员、股长、科员及办事员,依法办理岁计及会计事项。
第6条 本局设统计室,置统计主任、科员及书记,依法办理统计事项。
第7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股长、科员及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专员、股长及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9条 本局之下设联合医院、各区健康服务中心,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局长出缺,继任人选未任命前,由台北市政府派员代理。
局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一副局长。
二主任秘书。
三专门委员。
第12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之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局长。
二副局长。
三主任秘书。
四专门委员。
五秘书。
六处长。
七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局长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3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定之,报台北市政府备查。
第14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