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沈阳市劳动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属科研机构转制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4 生效日期: 2000-04-04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沈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辽宁省沈阳市劳动局、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沈阳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沈地税发[2000]30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辽地税财[2000]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对已征收税款按有关税收征管规定办理退税,审批手续报市局财产税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