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法三字第09312725400号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学校及员工;置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
第3条 本局设下列各科、室,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高等及职业教育科:掌理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及教师登记检定训练等事项。
二高中及国中教育科:掌理中等教育事项。
三国小教育科:掌理国民小学教育事项。
四幼儿教育科:掌理幼儿教育事项。
五特殊教育科:掌理特殊教育事项。
六社会教育科:掌理社会教育事项。
七体育及卫生保健科:掌理学校体育及卫生保健等事项。
八工程营缮及财产管理科:掌理市立学校、社会教育机构等用地取得与财产管理事项及市立各级学校、社会教育机构营缮工程设计、规划、发包及监造之事项。
九秘书室:掌理事务、文书、出纳、研考及不属于其它科室事项。
十信息室:掌理行政计算机化及协同各科室办理信息教育事项。
十一军训室:掌理中等以上学校军训及护理事项。
十二督学室:掌理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机构之指导考核及策进等事项。
第4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科长、主任、秘书、督学、技正、专员、编审、研究员、股长、分析师、设计师、科员、技士、管理师、助理管理师、技佐、助理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视察、专员、股长、帐务检查员、科员、佐理员及办事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帐务检查等事项。
第6条 本局设统计室,置统计主任、科员及书记,依法办理统计事项。
第7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视察、专员、股长、科员、助理员及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专员、股长、科员、助理员及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9条 本局之下设各级学校、图书馆、动物园、天文科学教育馆、体育处、儿童育乐中心、儿童交通博物馆、教师研习中心及家庭教育中心,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10条 本局为适应业务需要,得陈准设置各种委员会,其组织另定之。
第11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2条 局长出缺,继任人选未任命前,由台北市政府派员代理。
局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一副局长。
二主任秘书。
三专门委员。
第13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并担任主席,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局长。
二副局长。
三主任秘书。
四科长。
五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局长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4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订定,报请台北市政府备查。
第15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