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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2 生效日期: 2002-06-12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2]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山东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1]23号)精神,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巩固扶贫开发成果,缩小地区差距,逐步改变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落后状况,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情况
  从1985年起,我省开展了有计划、大规模的扶贫开发。1994年组织实施了《山东省四五扶贫攻坚计划》,到1998年底如期实现了确定的目标任务。1999年,我省扶贫开发转入巩固扶贫成果阶段。到2000年,全省先后扶持了28个贫困县、602个贫困乡镇、13384个贫困村,累计解决了721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贫困地区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干部群众的思想观念和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与1985年相比,28个县国内生产总值翻了3番多,财政收入增长了13.6倍,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200元,增长了9倍,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
  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扶贫开发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一是全省贫困人口占全国贫困人口的比重和今后扶持的难度都比较大。目前省定温饱线(10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达420万人,其中国定温饱线(625元)以下的特困人口150万人,分别占全国9000万贫困人口和3000万特困人口的4.7%和5%。从人口分布看,有75%的贫困人口集中在沿黄地区、湖区、库区和深山区,这些地区自然条件恶劣,灾害发生频繁,水资源匮乏,科技教育落后,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薄弱,有的地方甚至缺乏基本的生存条件,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地区的贫困问题难度很大。二是东西部发展的差距仍在持续扩大。菏泽、聊城、德州、滨州4市土地面积、人口分别占全省的25%和18%,而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分别只占全省的9%和8%,人均财力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也都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特别是有些县、乡镇经济总量很小,财政支出缺口很大,自我发展能力较低。三是少数地方对扶贫开发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足,缺乏长期作战的思想,影响了扶贫开发工作的开展。
  二、目标任务
  2001-2010年我省扶贫开发总的奋斗目标是:集中力量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逐步改变贫困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落后状况,为全面实现小康目标创造条件。具体任务分两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2001-2005年集中解决目前全省国定温饱线以下的150万特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平均每年扶持30万人。第二阶段,2006-2010年重点扶持初步解决温饱的270万人,巩固扶贫成果,达到稳定温饱水平,平均每年扶持54万人;同时继续帮助第一阶段已解决温饱的150万贫困人口进一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巩固扶贫成果。通过以上两个阶段目标任务的实现,使目前省定温饱线以下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接近或达到当地中等水平。
  三、基本方针
  (一)坚持开发式扶贫。扶贫开发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引导贫困地区群众在国家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下,以市场为导向,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改善生产条件,拓宽增收渠道,不断提高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这是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根本出路,也是扶贫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
  (二)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发展。扶贫开发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重视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社区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三)坚持区域式、规模化开发。采取“村为基础,整乡推进,区域规划,综合开发”的办法,集中力量,连片扶持。每年对每个重点县(区)扶持2-3个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连续扶持3年,力争扶持一片,开发一片,巩固一片,切实提高扶贫开发的整体效益。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扶贫开发必须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与计划生育相结合,控制贫困地区人口的过快增长,实现资源、人口和环境的良性循环,提高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五)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发挥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自强不息,不等不靠,苦干实干,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
  四、范围和重点
  根据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重点扶持的原则和目前我省贫困人口的分布状况及特点,确定将沂源、费县、平邑、沂水、沂南、苍山、蒙阴、临沭、临朐、山亭、东明、单县、成武、巨野、鄄城、郓城、泗水、梁山、东平、莘县、冠县、东阿、夏津、庆云、商河、惠民、阳信、沾化和无棣等29个县(区)作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扶持,将博兴引黄济青渠首区、微山湖区以及淄川太河、莒南陡山和莱芜雪野3个省属大中型水库的连片贫困库区作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给予扶持,共扶持226个贫困乡镇、4728个贫困村、359万贫困人口。其他地区的贫困人口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扶持。少数民族和残疾人贫困人口扶贫纳入扶持范围,统一组织实施。
  五、开发途径
  (一)加强基础建设,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要集中力量强基固本,继续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环境改造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特别是对沿黄地区、湖区、库区和深山区的一些特困村,要优先解决人畜吃水、改土、修路、用电等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实际问题。到2010年,省重点扶持的贫困区域内要在通电、通路、通水、通广播电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配套,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确保在贫困地区实现九年义务教育,进一步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
  (二)立足当地实际,着力发展种养业。要针对当前贫困地区的农业基础条件和当地资源优势,重点发展各类种养项目,特别是在自然条件恶劣的贫困乡村,要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规模开发,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渔则渔,走出一条符合实际、有自己特色的发展道路。
  (三)调整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贫困地区要立足市场需求,调整农业内部结构,发展支柱产业,形成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区域特色。要优化品种、品质结构,推行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积极发展“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引导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为贫困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
  (四)开展科教扶贫,增强贫困地区发展活力。切实加强基础教育,普遍提高贫困人口受教育的程度。充分利用科技资源和科技进步的成果,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把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到贫困乡村,帮助贫困人口增加收入。
  (五)依靠市场,龙头拉动,提高综合开发效益。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不断加强市场体系建设,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同时,鼓励、引导贫困群众进入市场,参与流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突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拉动效应,形成以龙头带基地、联农户、跨市场的开发格局,带动更多的贫困群众尽快脱贫致富。
  (六)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参与扶贫开发。贫困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投资条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鼓励、倡导和支持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参与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鼓励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开展劳务协作,按照同等优先原则,积极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在发达地区就业。
  六、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增加财政扶贫资金。从2002年起,省财政要根据全省扶贫开发任务和开发工作重点,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扶贫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针对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实际情况,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市、县(区)必须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增加扶贫投入。省级以上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扶贫开发补助,并要按照省里下达的项目计划落实到贫困乡村。
  (二)加大扶贫贷款投入力度。从2002年起,国家每年安排我省的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龙头企业建设。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产业特点和项目情况,灵活安排贷款偿还期限。扶贫贷款执行统一优惠利率,优惠利率与基准利率之间的差额由中央财政据实补贴。
  (三)加强扶贫开发资金的管理。各项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从2002年起,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都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要实行专户报账制管理,封闭运行。要进一步加强各项扶贫资金年度检查、审计,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贪污,发现问题,依法严肃查处。
  (四)继续实行领导、部门、强县和大中型企业“四对口”的帮扶责任制。省、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对口帮扶,联系、帮助欠发达县(市、区)或贫困乡村。有条件的地方,要继续选派干部蹲点扶贫,直接帮扶到村。要进一步开展东西部地区之间的经济协作和对口支援活动。积极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帮助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群众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社会各界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种层次、不同形式的民间交流与合作,特别要注意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推进企业间的相互合作和共同发展。
  七、组织领导
  (一)切实落实扶贫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继续坚持领导负责制,各级领导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必须把扶贫开发作为政府的中心任务,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继续实行扶贫工作“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包乡、包村。省重点扶持范围以外的市、县(市、区)也要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当地农村贫困人口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二)切实加强贫困地区的基层组织建设。要扎实开展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贫困地区的广大基层干部要坚持党的宗旨,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
  (三)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把扶贫开发纳入本部门、本系统的规划,并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和总体要求,把扶贫开发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把具体措施落实到贫困乡村。
  (四)加强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工作。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全面、系统、动态地反映贫困人口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变化,以及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五)稳定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各级要充实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扶贫开发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能力。
  本规划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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