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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各级机关学校公教人员出国案件处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9 生效日期: 2004-08-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人三字第0930041691号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所属公教人员出国案件,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之规定办理。

二、本要点所称公教人员,系指经政府权责机关依法任用或聘派雇用之本府各级机关学校编制内之人员。

本要点所称因公,系指凡动支本府经费或给予公假者,均包括之。

三、本府公教人员出国案件核办权责,依下列规定:

(一)权责划分:

1.市长依「行政院所属各部会行处局署院及省市政府首长差假案件处理程序」规定陈报行政院。

2.一级机关、区公所首长均应陈报本府核定。

3.二级机关首长陈报一级机关核定。

4.各级学校校长陈报教育局核定。

5.前1至4款以外人员由服务机关学校核定。

(二)依年度因公派员出国计划执行或无需本机关负担经费经核给公假之因公出国案件,依前项权责划分规定核办。

(三)变更年度因公派员出国计划或未列年度因公派员出国计划并动支市库经费支应之案件,均应陈报本府核办。

(四)公教人员申请出国案件,应叙明前往国家及事由于事前报经权责机关首长核准,其利用假日出国者亦同。

依授权核定之因公出国案件,各机关应将核定函副本及出国表件分送本府主计处、人事处、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列管备查。

四、各机关年度因公派员出国所需经费应于年度概算编置前三个月详拟计画陈报本府,由本府人事处会同财政局、主计处、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等有关机关办理先期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送主计处提本府年度计划及预算审核委员会议,其审议结果应函知各提报计划机关。

五、各机关年度出国计划先期审查作业由人事处召集之,审查小组由各有关机关指派荐任第九职等以上主管一人担任。审核原则由本府依年度施政计划及市政建设发展需要另定之。

六、公教人员出国进修、研究事项,依「公教人员训练进修法」相关规定办理。

七、各机关学校公教人员凡自费或受国内、外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构、国际学术团体之邀请并由邀方负担一切费用,申请出国访问、研习、会议、考察与职务有关之活动,其期间在一个月以内者,得视实际需要给予公假,服务机关不予任何补助。如出国性质与职务无关者,应以休假方式办理。

八、因个人事由申请出国案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出国探亲者应检附有关证明文件,出国期间以休假或事假登记。

(二)申请出国疗病者应取得国内公立医疗院所证明文件,其在国外申请娩假、流产假或二日以上之病假者(含延长病假),其医师诊断证明书应由驻外单位验证,再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规定办理。

九、凡奉核定因公出国人员应按核定之日期出国及返国,不得借故延期,或自请改变出国目的地及任务,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回国者,服务机关、学校应视其逾期日数及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议处。

十、出国人员于出国期间,其服务机关如因业务需要报经权责机关核准通知其提前返国者,不论原核准出国日期届满与否,应即返国。

十一、奉准出国人员因故未克出国者,应函请权责机关注销之。

十二、各公教人员经监察院弹劾纠举或因违法失职行为在调查中或经移送法院侦办或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尚未结案者,得派遣出国,核准后未出国前发生者,并得撤销之。

十三、出国人员在未出国前,经核准退休、资遣、或依法免职、解聘(雇)等,身份已变更为非公教人员者,其服务机关应即报请权责机关注销其出国案。

十四、各公教人员因公申请出国案件应由服务机关人事机构负责拟办,须报府核办之案件,应检附申请表(如附件一)及相关邀请书函(中、外文影本)或其它证明文件并案报核。

首长出国案件均应将出国期间职务代理人一并报权责机关核定。因公组团出国,其成员应力求精简,并以业务直接有关之必要人员为限。

十五、凡因公出国人员返国后,应依「高雄市政府暨所属各机关因公出国人员提出报告注意事项」规定,提出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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