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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1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根据2005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国家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减灾委办公室和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具体承担国家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为进一步明确民政部的应急响应工作职责,确保紧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工作规程如下:


  一、四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境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四级响应(见流程图1):

  流程图1(图略)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救灾处、备灾处24小时待班。
  2.慰问电的发布
  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30人时,视情况以民政部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救灾处负责联系协调并报救灾救济司领导批准)。
  3.灾情信息管理
  由备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15时前要求灾区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灾情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害稳定。
  (2)接到灾害信息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气象局等部门通报;会同办公厅,编发《民政信息专报》上报中办、国办。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4.开展紧急救助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领导带队的民政部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5.灾情评估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会同备灾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2)灾情稳定后,会同备灾处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6.综合协调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或发函形式,研究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意见。
  (2)视情况以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名义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开展救灾。
  7.实时工作报告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会同备灾处完成。
  灾情相对稳定和救灾工作开展后,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处提出建议,救灾救济司司长确定四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分管副部长、部长。

 

  二、三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境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8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三级响应(见流程图2):

  流程图2(图略)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向部长报告,救灾救济司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部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省份的畅通,以备急需。
  2.慰问电的发布
  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30人时,以民政部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灾情发生24小时内,视情况向国务院提出发慰问电的建议(救灾处负责代拟建议稿,报送救灾救济司领导审核后,送部领导签发)。
  3.灾情信息管理
  由备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害发生开始,每4小时与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5时前要求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害稳定。
  (2)接到灾害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气象局等部门通报;会同办公厅,编发《民政信息专报》上报中办、国办。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4)会同救灾处和部新闻办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4.开展紧急救助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建议派出由部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5.灾情评估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会同备灾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2)灾情稳定后,会同备灾处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6.综合协调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当灾害损失较大时,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或发函形式,研究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意见。
  (3)及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
  7.开展救灾捐赠
  由社会捐助(综合)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每2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2)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3)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
  (4)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5)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8.实时工作报告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会同备灾处完成: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灾情,48小时内报告救灾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2)按照国务院要求,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3)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救济司建议,分管副部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报告部长。

 

  三、二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境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二级响应(见流程图3):

  流程图3(图略)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民政部有关司(局)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实行联合办公。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民政部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省份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慰问电的发布
  灾情发生24小时内,以民政部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并向国务院提出发慰问电的建议,由紧急救援(综合)组负责。
  3.灾情信息管理
  由灾害信息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害发生开始,每2小时与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要求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每日15时前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害稳定。
  (2)接到灾害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气象局等部门通报;会同办公厅,编发《民政信息专报》上报中办、国办。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4)会同救灾处和新闻办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4.开展紧急救助
  由紧急救援(综合)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组织协调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及时落实国务院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灾情评估
  由灾害信息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向国务院报告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情况。
  (2)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6.综合协调
  由紧急救援(综合)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部级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视情况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带队的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现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研究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意见。
  (4)及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
  7.开展救灾捐赠
  由救灾捐赠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2)报国务院批准,向国际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3)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4)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5)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6)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8.实时工作报告
  由紧急救援(综合)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灾情,48小时内报告救灾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2)按照国务院要求,及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3)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9.新闻报道
  由宣传报道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与国内各大新闻媒体联系,进行灾情发布和救灾工作的宣传,对救灾相关报道进行审核。
  (2)救灾捐赠宣传。
  (3)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宣传。
  10.后勤保障
  由后勤保障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保障公文运转高效畅通。
  (2)保障救灾工作用车、通讯畅通,以及救灾工作人员值班时的餐饮等服务工作。
  (3)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救济司建议,分管副部长审核,部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

 

  四、一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境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20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死亡2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一级响应(见流程图4):
  流程图4(图略)

  (三)响应措施
  1.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响应等级确定后,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民政部全员参加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省份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24小时内,以民政部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并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发慰问电的建议。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部级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或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带队的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或慰问团。
  4.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5.建议由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6.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日向减灾委主任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7.每日14时前汇总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信息,向国务院报告。
  8.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9.建议以减灾委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国际救灾援助。
  10.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气象、地震、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灾害的监测、预报,协调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部门协助做好灾区粮食、食品等救灾物资的筹措工作,协调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负责抗灾救灾人员交通和物资运输,协调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的防疫治病,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武装力量做好抢险救灾,协调信息产业部门提供通讯保障,协调外交、商务等部门协助做好对外通报信息和国际救灾援助工作,协调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协调红十字会协助开展灾区医疗和生活救助工作。
  11.及时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部长提出建议,减灾委主任(国务院副总理)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五、工作规程的修订和完善
  本工作规程由救灾救济司根据实际工作开展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修订并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部长审定,由部办公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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