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人一字第0940038362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兵役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处长一人,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下列各科、室、中心,分掌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科:全市后备军人、国民兵与替代役备役管理、召集服役业务事项;役政业务政策之研议与督导考核各区公所兵役业务之执行;全市现役军人、替代役男权益及其家属优待之策划执行;兵役宣传、慰劳;役男恳亲服务;全民防卫动员业务规划执行与紧急应变整备之综合事项;军政协调事项;本市军人公墓管理业务事项,及其它有关兵役行政事项。
二、第二科:全市兵籍调查、征兵检查、役男抽签、兵员征集、替代役申请、役男出境及侨民服役、兵额配赋之策划及免役、禁役、缓征、妨害兵役之处理事项。
三、眷村服务中心:负责本市眷村服务;协助推动眷村文化之保存与维护;协助眷村居民权益保障及各项社会福利;眷村村里干部之联系与沟通服务等事项。
四、秘书室:文书、印信、档案、出纳、采购、研考、财产、庶务、信息及不属于其它各科、中心事项。
第4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科长、主任、秘书、督察、股长、科员、助理员、办事员及书记。
前项主任由相当职务人员兼任。
第5条 本处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处长出缺继任人员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员代理之。处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一、副处长。
二、主任秘书。
三、第一科科长。
前项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适当人员代理之。
第9条 本处设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主任秘书。
四、科长。
五、主任。
六、会计员。
七、人事管理员。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0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处拟订,报请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处订定,报请高雄市政府备查。
第11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