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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地方政府办理环境教育辅导小组计划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1 生效日期: 2005-08-1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环字第0940084499C号

一、依据: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执行「永续发展之环境教育」计划、「行政院国家永续发展委员会永续教育组」行动计划表具体工作内容及本部环境教育课程纲要,特订定本要点。

二、目的:

(一)以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为主体,结合相关单位建立伙伴关系网,推动环境教育计划,实现具地方特色、达国际视野之永续发展目标。

(二)以永续发展为核心概念,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辅导所属学校在学校生活、课程教学、行政管理、软硬件设备均能达成永续发展之校园,并成为社区之终身学习中心。

三、补助对象: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各县(市)政府教育局(含连江县、金门县)

四、补助原则:

(一)每一直辖市、县(市)限申请一计划案。

(二)每一计划以新台币四十万元为原则。(如前一年本部联合视导地方环境教育绩效评鉴优良、或前一年执行本计划绩效优良之直辖市、县(市)、或所属学校超过二百所之直辖市、县(市),符合其中一项上限可提高至新台币六十万元整,符合二项上限者可提高至新台币一百万元整)请衡酌情况,详实编列。

(三)申请单位依工作内容,撰写计划书,并向本部提出申请。

五、工作内容:

(一)扩大结合产官学民界参与之跨领域环境教育辅导小组,持续以工作坊方式运作,将地方与国际环境教育议题纳为主要具体工作内容。并于计划期末进行各校评鉴,举办绩优者叙奖之活动。

(二)已完成环境教育中程(九十四至九十七年)计划之直辖市、县(市),依所规划之中程计划拟定该学年度(至九十五年八月)实施计画﹔未完成中程计划之直辖市、县(市),应规划中程(九十四至九十七年)计划及该学年度实施计划。

(三)各直辖市、县(市)环境教育中程计划,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结合其它单位,依行政院国家永续发展委员会所订定之「台湾二十一世纪议程」(如附件二),规划具地方特色之永续发展教育策略与行动计划,并运作所属教育体系,将此议程纳入学校课程、社区宣导及社会教育,如计划内容涉及生物多样性概念、生态旅游活动、国土开发、污染或其它环境灾害,应注意下列事项:

1.有关生物多样性概念者,须纳入栖地保育(例如湿地、珊瑚礁)、放生行为与外来种入侵造成环境灾害之议题。

2.有关生态旅游活动者,须依学生年级分类,并以欣赏尊重当地自然文化、避免伤害之环境伦理,叙明旅游规范之订定与执行。

3.有关国土开发、污染或其它环境灾害者,除成因分析,须规划实际环境正义行动参与环境改善之活动。

(四)依据二○○五年二月十六日生效之京都议定书温室气体减量国际协定及行政院气候变迁因应小组行动方案,各直辖市、县(市)务必规划全球气候变迁、能源管理、原生种植被保育厚植及温室气体减量等相关教育宣导计划,推动至学校及社会,落实于国人日常生活行为改善。

(五)协助所属学校达成永续发展之校园,并指派已获本部补助「永续校园」改造经费之学校,担任负责协助其它学校成为永续发展之校园,并形成伙伴联盟,建立分工合作、资源共享之伙伴关系。

(六)建置直辖市、县(市)级环境教育网站互动平台,以网络管理机制,鼓励所属学校、其它办理环境教育之机关、团体,随时发表环境教育执行成果,进行经验分享。

(七)各直辖市、县(市)规划时应强调地方环境教育优先性、需求、师资及地方特性,主题与内容宜与国际永续发展潮流并进,注重连贯性与延展性,避免与历年办理事项重复。

六、申请作业:

(一)申请期间:公告之日起算第三十日当日下午五时截止收件(请邮寄至台北市100中正区徐州路48-1号4楼,本部环境保护小组收),以收件时为准,非以邮戳为凭,逾时送(寄)达、资料不全或资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二)申请机关应参照五、工作内容及本身条件,依「计划书内容」(附件一)所规定格式详实填写,于截止时间前提出申请。

(三)计划书表格详见附件一。

七、审查作业:

(一)本部成立项目审查小组,就各申请计划案予以审查,俟核定后通知执行机关。

(二)审查原则:

1.是否符合本计划目标及工作内容。

2.计划本身优良与否。

3.计划内容是否具备完善伙伴关系、组织及人力,并有配合款者(相关左证资料请并附于计划书中俾便审核)。

4.以往执行成果。

(三)各项计划书应符合本计划目标及计划重点,计划内容有所不足而未达评审标准者,不予补助。

八、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本计划执行期间为发核定文起算九个月,并于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核销结案,如有余款者应予缴回,并均需于成果报告中检附收支明细报告表备查。

(二)经费请拨、支用、核销结报请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可至本部会计处网站(//www.edu.tw/accounting/index.htm),点选「国立单位法令规章」中「本部经费相关法令规章」。

九、补助成效考核:

(一)核准补助之各执行机关应于执行期限内完成计划,并于计划结束前一个月提送成果报告,并参与本部办理之成果发表会。

(二)本部得就各计划之执行成果进行评比,其评分基准如下:

1.推行本计划之执行成效,占百分之三十(包含是否依计划执行、执行成果、书面数据)。

2.环境教育辅导团运作,占百分之二十(包含辅导团之组织与建立、辅导团之运作、辅导团工作之成效)。

3.环境教育中程(九十四至九十七年)计划及该学年度环境教育实施计划的前瞻性及可行性,占百分之四十。

4.其它特殊之环境教育作为,占百分之十。

(三)评比成效优良者,将函请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依权责办理叙奖,并列为各执行机关申请后续计划之参考。

(四)本部必要时得于计划办理期间办理相关访视活动或办理委外评鉴计画,接受补助机关应给予协助。

十、注意事项:

(一)经核准补助完成之各项报告等著作,本部得依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利用该著作。受补助单位同意本部于该著作之著作财产权存续期间内,得授权他人有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内以任何方式利用著作之权利。受补助单位不得撤销此项授权,且本部不须因此支付任何费用。受补助单位并承诺对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权,又经核准补助完成之各项报告等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权受补助单位代理本部与第三人签订上述有关本部享有著作使用权等之相关契约。

(二)执行单位计划内相关活动公告、活动信息需主动放入本部环境教育信息网(//eeweb.gcc.ntu.edu.tw)及绿色学校伙伴网(//www.greenschool.org.tw)。

(三)经费编列原则: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可于本部会计处网站(//www.edu.tw/accounting/index.htm)中,点选「国立单位法令规章」中「本部经费相关法令规章」。

1.要点之内容摘录:受本部补助之机关学校人员不得支给经费项目(如兼职酬金、加班费、稿费等)及不予经费补助项目(如场地费)。

十一、参考数据及网站:(一)环境教育

1.环境教育网络学院暨资源中心(//eeweb.gcc.ntu.edu.tw)

2.九年一贯课程融入环境教育之纲要规划与教学模块研发」(//eeweb.gcc.ntu.edu.tw/teach/9-en/9-en.html)

3.永续发展教育融入高中职、国民中小学课程数据库:环境教育百宝箱(//eduplans.educities.edu.tw/environment/)

4.台湾绿色学校伙伴网络(//www.greenschool.org.tw)

5.加强学校环境教育三年实施计划(//ivy2.epa.gov.tw/out_web/E/education-announce/word/ 加强学校环境教育三年实施计划.doc)(二)永续发展

1.台湾二十一世纪议程:国家永续发展愿景与策略纲领(//www.cepd.gov.tw/land/21agenda/21agenda.htm)

2.永续校园全球信息网(//www.esdtaiwan.edu.tw)

3.行政院国家永续发展信息网(//ww2.epa.gov.tw/nsdn/)(三)全球气候变迁、能源管理、温室气体减量

1.经济部能源局(//www.moeaboe.gov.tw/)

2.中技社节能技术发展中心(//www.ctciectdc.org.tw/)

3.工业技术研究院能源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与安全卫生技术发展中心(//www.itri.org.tw/)

4.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信息网(//sd.erl.itri.org.tw/fccc/)

5.行政院环保署住商部门温室气体信息网(//www.globalwarming.org.tw)(四)水资源管理

1.经济部水利署(//www.wra.gov.tw)

2.节约用水信息网(//www.wcis.itri.org.tw/)(五)生物多样性

1.行政院农委会自然保育网(//preserve.coa.gov.tw/)

2.行政院农委会动物保护信息网(//animal.coa.gov.tw/)

3.台湾生物多样性信息网(//taibnet.sinica.edu.tw/)

4.台湾湿地保护联盟(//www.wetland.org.tw/)

5.中华民国珊瑚礁学会(//www.sinica.edu.tw/~tcrs/)(六)生态旅游

1.内政部营建署生态旅游白皮书(//www.cpami.gov.tw/)

2.交通部观光局(//202.39.225.136/)(七)绿色消费

1.行政院环保署(//www.epa.gov.tw/)

2.绿色采购(//greenmark.epa.gov.tw/gplaw/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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