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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2 生效日期: 2002-05-22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2]10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为推进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黄金制品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29号)日前已由青岛市人民银行会同市财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青银发[2002]115号转发。鉴于国家取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制的实际情况,考虑我市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撤销、变更及经营方式的变化情况,针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市局就进一步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经核准新开办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
  (一)经营单位办理资格认定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1、经营单位办理消费税认定的书面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所属职能机构核准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核准证》;
  3、《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开户银行帐号;
  6、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
  7、会计人员、办税人员会计资格证明;
  8、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帐式样;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
   1、经营单位办理消费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前款所需证件、资料到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CTAIS软件规定使用表格)由各税务机关自行印制、发放使用。
  2、各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经营单位纳税认定手续后,应对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经营单位留存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对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由主管国税机关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局审批,并核发《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二、对已换发、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名单附后),重新进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资格认定。对以前已办理《登记证》而此次未取得《核准证》的经营单位,取消其认定资格,原《登记证》作废。
  (一)资格认定的时间安排:2002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二)资格认定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及认定要求:
  1、对换发《核准证》前后,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等相关登记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单位,应首先将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缴回,再按规定提供《核准证》、填写《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办理认定手续。
  2、对换发《核准证》前后,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等相关登记内容已发生变化的单位,应首先将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证明单》缴回,再按新办企业要求办理。
   3、对未能缴回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证明单》的经营单位,要限期改正,并按《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罚后,再办理认定手续。
  三、认定登记的变更、注销和年审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纳税人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时,应提供纳税人变更认定登记的书面申请,首先将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证明单》缴回,再按新办企业要求办理。纳税人应在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认定登记手续。纳税人办理注销认定登记手续时,应提供纳税人注销认定登记的书面申请,将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证明单》缴回,并进行消费税清算。
  纳税人发生《登记证》遗失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写出书面遗失报告,并在遗失后30日内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名(式样附后)。遗失声明刊出30日后,纳税人持刊有遗失声明的省级报刊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补办《认定登记证》的申请。有关补办手续按重新认定手续办理,并附报遗失、作废声明。
  《登记证》每四年年审一次。年审时税务机关依据当年人民银行进行年度审核换证后颁发的《核准证》进行,按重新认定登记手续办理。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对通过消费税资格认定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允许其按规定申请开具、使用《证明单》。凡未通过纳税资格认定的企业,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且不得使用《证明单》,市局将提交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对已领取《登记证》的金银首饰纳税人,凭《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向市局或市局授权国税机关办理《证明单》申领、使用事宜。
  国税机关在开具《证明单》时,原则上每次为使用单位对同一销货(加工)单位只开具一份《证明单》;且在发放《证明单》之前,应审查企业是否已注销上次领购记录。否则,一律不予发放。
  金银首饰生产、批发企业应将《证明单》第二联作为申报资料于申报纳税时上报主管国税机关,做为企业批发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的依据。否则,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证明单》发生遗失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写出书面遗失报告,并在遗失后30日内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五、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的,纳税人转借、涂改、损毁、丢失、买卖、伪造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证明单》的,依《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个体工商户办理的代客维修加工以旧换新业务,不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应按其实际收取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征收消费税。
附件1:已领取《核准证》经营单位名单
序号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核准号序号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核准号
1青岛中意珠宝钱币有限公司中山路56-58号6825胶南金店胶南人民路230号  78
2青岛中意珠宝钱币有限公司中意金店  即墨鹤山路118号  6626 即墨市人民 商场金店即墨大同街15号  102
3青岛明星金店  徐州路1号    11227青岛即墨新世界大厦黄金屋即墨中山街144号74
4青岛四方珠宝金店人民路110号11528即墨金店   即墨大同街88号126
5青岛三百惠商厦延安路129号  11429青岛蒙昱工艺美术有限公司 即墨中山街159号69
6青岛京华首饰公司   中山路44-46号 8030即墨市汇丰金行 即墨中山街116号130
7青岛北方国贸大厦股份有限 公司黄金珠宝行 李沧区向阳路50号7131青岛城阳太阳城 商场金店 城阳镇正阳路209号122
8青岛亨达利钟表眼镜珠宝 有限公司黄金珠宝行    胶州路168-170号9932青岛利群即墨 商厦有限公司 即墨鹤山路119号106
9青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黄金珠宝城胶州路140号6533平度金店 平度人民路137号89
10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费县路6号  11734青岛平度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平度徐州路3号64
11青岛黄海饭店延安一路75号11135平度市红旗百货 商场责任有限公司平度红旗路100号75
12青岛国货股份有限公司黄金  饰品部    中山路149号7036青岛平度东方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郑州路21号118
13青岛西海岸珠宝城香港中路72号10537胶州金店 胶州郑州路28号88
14青岛西海岸置业有限公司  珠宝行   辽宁路80号  12938青岛市一帆商贸有限公司金饰品店胶州郑州东路7号87
15青岛工艺美术品股份有限公司黄金饰品部中山路212号6239青岛国货集团新世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胶州郑州西路5号73
16青岛维爱思珠宝有限公司中山路70号7240青岛鲁汇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店 胶州广州南路92号101
17青岛海信广场金饰商场山东路9号8341青岛莱西金店莱西文化中路81
18青岛利群四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人民路与重 庆路交界   10842青岛崂山华隆购物广场李沧区得仁路8号67
19青岛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屋        台东三路77号 11643青岛崂山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沧区向阳路39号120
20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泰珠宝金行 黄岛香江路32号9544青岛艺华金店威海路11号104
21香江金店黄岛香江路20号7945 青岛艺华珠宝金殿威海路19号92
22金岛金行黄岛崇明岛西路23号 8546青岛首饰公司南九水路26号121
2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货商厦  黄岛崇明岛路85号9047青岛首饰公司万 宝金楼 威海路152-154号61
24青岛利群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商厦胶南人民路60号8648青岛发达商厦 中山路12号107
附件:2遗失声明(式样)
  XXXXXX公司遗失《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编号为:XXXXXX,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式样)
  XXXXXX公司遗失《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编号为:XXXXXX,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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