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采二字第0940004963号
一、本范例仅供参考。机关应检核本范例之内容,是否与需求相符,以适用之。
二、于法令变动时,应径行修正本范例之内容,以适用之。
三、本范例另登载于本府网站(//www.tpc.gov.tw/)下之「工务局」之「服务事项」之「采购中心」中,将视实际之执行情形,修改之。故建议于有需使用本范例时,再行上网查阅本范例。如此将能使用到最正确之版本。
四、对于厂商之是否已纳或免纳税、是否已依工业团体法或商业团体法加入工业或商业团体、是否具有制造、是否有供应或承做能力、是否具有如期履约能力、是否具有维修、维护或售后服务能力、信用状况是否不良之资格规定,由机关自行依实际需要订定之。
五、若拟将「曾完成与招标标的类似之制造、供应或承做经验者」列入招标资格者,宜明确表示「与招标标的类似之制造、供应或承做」之内容。诸如「建筑工程」,宜明确表示「曾完成『建筑工程』经验者」、桥梁工程,宜明确表示「曾完成『桥梁工程』经验者」。
六、若拟将厂商加入公会之情形列入招标资格者,除其它法律明文规定外,宜表示「已依工业团体法或商业团体法加入工业或商业团体者」之内容。
七、其余详如「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公司或行号营业项目代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