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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及年度审核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01-14 生效日期: 2003-01-14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外经贸机电发[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 (厅、局),各部门、各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及年度审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便于各招标机构掌握申报资质时间,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机电发第599号)和《关于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实行年度审核的通知》(外经贸机电发[2001]153号),现对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及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每年的8月31日之前为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申请受理时间。申请国际招标资格的机构应按时将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初审函件及其他所需材料报我部。9月1日至30日为我部统一办理资格审定时间。


  二、以集团名义申报国际招标资格的,应指定集团所属的独立企业法人承担招标业务。获得招标资格后,集团所属其他子公司不得再以集团名义申请招标资格。


  三、每年的2月1日至2月28日为国际招标机构年度审核统一办理时间。办理年审的招标机构应于每年的1月31日之前将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初审函件及其他所需材料报我部,逾期不予办理年审。


  四、对招标机构业绩的审核,以上一年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的国际招标业绩统计为准。到达年审时间时获得招标资格未满一年的,当年可不进行年审。


  五、到达年审时间时获得招标资格已满三年的,招标机构办理年审的材料应包括近三年的国际招标业绩分项一览表。


  六、为支持西部开发,对西部地区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和年审可适当放宽条件,但原则上西部地区每个省(自治区)保持一家招标机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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