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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厅级领导干部出国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5 生效日期: 2004-10-2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4]66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因公出国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外事管理工作呈良好态势。但在个别地方和部门也存在着管理不严及违规违纪问题,如有的地厅级领导干部出国次数过多;有的地方和部门把领导干部出国当成待遇,搞照顾出国;有的出访团组不按审批的时间、路线出访,逾期不归等。为进一步加强地厅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无实质性内容的出国考察活动,严肃外事纪律,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地厅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因公出国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今后,地厅级领导干部出国要根据工作需要,不搞照顾出国和“搭车”出国,同一地区或同一部门地厅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率团出访。
  三、严格控制一般性出国考察团组数量,压缩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项目。严禁在省内组织无实质性内容跨部门、跨地区的“双跨”团组出访。
  四、已获准的出国团组要严格执行已定的出国时间和出访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及增加出访地区。
  五、认真遵守出访请示报告制度。地厅级领导干部出访请示须说明出访目的、任务、人数及团组成员出访的必要性、出访时间及在外停留天数、费用来源和地厅级领导干部本年度出访情况。地厅级领导干部率团出访请示须由各地市、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公出等特殊原因不能签发时,可贵成分管常务工作的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签发,同时呈报单位须向省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呈报出访请示件应给省领导留出足够的审批时间。出访结束后须向省委、省政府报送出访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抄送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200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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