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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9 生效日期: 2002-04-19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2]115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道路运输统一单证票据工本费的函》(鲁交运[2002]8号)收悉。根据交通部在全国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要求,为规范我省各地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等证件行为,切实解决发证过程中的乱收费问题,现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核定如下:   一、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向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业户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每套收取20元(包括正、副本、镜框)工本费,其中正本(包括镜框)每套12元,副本每证8元。
  二、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含道路运输证标贴)每套6元,其中标贴每张2元。
  三、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发放汽车驾驶、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证时,每证收取工本费4元。
  上述证照由交通部统一格式,省交通厅印制。
  四、汽车客货运单据包括汽车客票、道路货物运单、结算凭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从事客货运的单位和业户发放,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五、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款分离”手续,领取收费编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六、凡各市、县过去自行确定的过高收费标准,一律降至本通知规定上来。对继续超标准收费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上述规定有效期3年,至2005年4月18日自行废止。
附表:山东省道路运输统一票据工本费标准表附表:
  山东省道路运输统一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表
  副券微机客票  0.047元/张
  条码微机客票  0.054元/张
  副券条码微机客票  0.067元/张
  定额客票  0.014元/张
  副券定额客票  0.017元/张
  补充客票  0.027元/张
  副券补充客票  0.037元/张
  微机包车客票  0.06元/张
  梯形定额包车客票  0.086元/份
  旅游客票  0.135元/份
  汽车客运站结算凭证(25份)  4.10元/本
  客运结算凭证(无碳复写式)  0.26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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