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08 生效日期: 2004-10-0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4]6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开展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账外资产清查,并于2004年底前将清查结果报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月八日
附: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增长较快,有力地保障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促进了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但由于历史、制度及管理等多方面原因,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目前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管理不规范、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收入坐收坐支、对外投资不履行审批手续等问题,造成财政资金的闲置、浪费和国有资产低效使用,甚至形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滋生腐败的隐患,致使国家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管好用好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使其发挥最大使用效益,严防流失,是各级政府和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感,进一步强化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合理使用,努力把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的监督管理
  要在完善现行规章和建立配套制度、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从形成到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
  (一)切实加强对新增资产的管理。各地、各单位严格实行新增资产登记制度,对以政府采购、无偿调拨、接受馈赠以及贷款等方式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入账,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办登记手续,增加资产存量,从源头防止账外资产的发生。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申办法人登记和年度检查的要件,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户数准确。
  (二)健全闲置资产调剂使用制度。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资产进行认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由财政部门负责调剂处置,以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优化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最大使用效益。
  (三)严格履行资产处置程序。各单位对所占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以报废、有偿调出、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时,都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经过评估、审批和登记,对于未经法定程序自行转换用途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收回,重新调剂使用。
  三、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一)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管理,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能,确保财务部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对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
  (二)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对于由财政资本性支出提供的公共产品形成的公共资产,财政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价体系,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公共资产进行系统地效应评估,从而达到合理支出、优化配置资源的目的,从根本上防止资产闲置和浪费问题的发生。
  (三)建立资产管理失职责任追究制度。要将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不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能,或因履行职责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水平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由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管理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合理使用和科学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效能和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建立切实可行的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好审核和审批关。财政部门要将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制度相结合,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料作为编制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重要依据。同时,尽快研究出台《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完善我省非经营性公共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公共资产权益最大化。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将资产清理与定期审计监督相结合、外部监督与内部制衡相结合。司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占、私吞、私分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账外资产和非经营性公共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收益擅自进行福利分配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省财政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